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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伟:“创意产业”背景中的传媒经营
作者:蔡尚伟 文章来源:四川大学文化产业研究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2 22:55:44     繁體中文

 

    在21世纪文化产业高歌猛进的浪潮中,发展“创意产业”的呼声在一些中心城市也越来越高,全国围绕发展创意产业开始了新一轮产业竞争。2005年就被称为“中国创意产业元年”。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也明确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予以鼓励、支持。这给中国传媒业特别是遭遇到发展的“天花板”、“拐点”乃至于“冬天”的传统媒体带来了新的机遇,至少我们可以从更大的视野来审视传媒经营、传媒发展。
首先,我们所说的“传媒”本身就是经典的“创意产业”概念所包括的重要内容。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创意产业”分类体系都是以英国版本为蓝本的。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而上海、北京、深圳、成都、长沙等城市的创意产业均包括“文化传媒”、“广播影视”等领域。

  我们将传媒视为“创意产业”的一部分,不只是给它一个新的说法,“新瓶装旧酒”这么简单,而是要有新的理念,新的发展模式。按照“创意产业”的公认原则,首先是强调原创,中国的不少媒体靠“克隆”,靠“学习型创新”已经取得了不俗的市场业绩,当然值得肯定,但“创意产业”时代对媒体的要求将更为严格乃至苛刻,需要媒体,至少是领袖型媒体,要从“学习型媒体”转变为“创造型媒体”。其次,是要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媒体自我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普遍不太强,当然,这也涉及到媒体知识产权认定与保护的操作技术有待完善的问题。今后,这方面的工作应该大大加强,要有意识地使媒体的创意、策划,包括版式、节目形态等要素能有效地进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另外,就是要善于运用知识产权,要探索直接利用知识产权的赢利模式。众所周知,中国媒体的赢利模式长期比较单一,以广告主打天下的局面未能突破。而广告模式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出售“注意力”、出售“受众”来赢利的,是媒体产品的间接赢利模式,媒体生产的“知识”本身不是赢利的工具。而“创意产业时代”的媒体,应该更多地寻求“媒体知识”依靠产权保护直接售卖赢利的模式,比如报纸资讯转化为书籍出版,电视节目在节目市场与音像市场的多次售卖等。

    另外,“创意产业”时代的媒体还应以“大创意”、“大文化”、“大产业”观重新给自己定位,自觉承担“创意产业头”的责任,从“创意产业”族群中寻找自己进行相关性多元化经营的机会。媒体在诸多产业中,最具有塑造品牌、塑造“注意力”,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产业延伸,打造“有机产业链”的优势。产业的扩张应该按照相关度的高低循序渐进,而“创意产业”所包含的诸多产业无疑是与传媒相关度最高的产业族群,理当成为传媒产业链扩张的首选。

    此外,说得急功近利一点,在全国发展“创意产业”的浪潮中,不少城市制定了发展创意产业的若干支持政策,包括提供为数不少的创意产业引导资金,用于大型项目的资助、刺激“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等,传媒理当“近水楼台先得月”,率先觉醒,积极跟进,把握机会,在战略与战术两个层面赢得发展“创意产业”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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