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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文化产业/文化工业文化产业概念探析
作者:金元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7 14:02:30     繁體中文

文化产业是一个富于生成力的概念,也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概念。产业与工业在英语中是一个词即industry,按照英国人的理解,产业一词含义十分宽泛,它已经失去了与工厂和制造的联系(虽然它总是保留了与“熟练的”紧密联系的含意,但决不仅仅限于制造),并且现在可以适用于任何产生或多或少相似性产品的系列活动。作为当代社会、文化与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影响广泛的关键词,文化产业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外延也在不断延伸。文化产业成为一个在历史中拓展变易的概念,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富于包容力的综合概念,同时它也是一个有着巨大生成力的开放的创新理念。
从总体上看,文化产业可区分为作为哲学政治观念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和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文化产业两大部分。学院派的理论工作者主要关注观念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研究;而社会经济实践操作者和研究者则更关注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的应用文化产业的探索。

理论-意识形态的文化工业是一个哲学美学与政治文化的概念,有着法兰克福学派强烈的批判性否定性色彩。这一概念立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点,对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严肃的思考和揭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文化工业/文化产业”的提出与其早期理论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 (Culture Industry)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文字陈述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4年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来收入《启蒙辩证法》一书。这一概念1990年代以前我国学界一直将之译为“文化工业”。
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提出的文化产业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现代文化的商品化生产制度化机制,它代表的是商业模式的文化活动的操作的方式,是指商业原则下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产品的生产。这种“商品形式的文化”与传统上层阶级或精英主义对艺术的认知形成鲜明的对照,精英主义认为艺术应当避免实用目的;独立,自足;排斥任何工具目的。艺术形成一个自足的世界,是19世纪为艺术而艺术论者所倡导的那种纯粹的艺术世界。
第二层意思是指文化的生产是具有物质性实体性的产业基础,包括电影制作,录音设施,工厂,报纸的高速印刷线,覆盖全球的广播电视台,甚至剧院,俱乐部和舞台表演等云集的大型场所。
这两层意思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文化产业”的概念更多指向“商品形式或商业模式的文化”。
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所使用的“文化产业”概念,是在其“批判理论”的总体倾向下阐述的,具有强烈的批判性和否定性。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整个世界都要通过文化工业的过滤。” (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41页。)“电影和广播不再需要装扮成艺术了……它们把自己称为工业”。(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35页。 )这种工业不仅是“工艺学的”而且更主要的是,它时刻利用自身媒体的技术优势及其商业背景进行“公开的欺骗”,从而使大众获得一种“摆脱思想的解放”而安受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欺骗。他们认为,“文化产业”的生成实质上表明了在现代资本主义条件下“启蒙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倒退”,即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的“启蒙”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成为利用自我的一体化策略和能力遮蔽资本主义制度的非合法性、消解大众的自主意识和独立判断能力的工具。从而“文化产业”由“启蒙”走向了现代“神话”。所以“文化产业”意指着一种现代资本主义的文化体系,是与大众的根本利益对立的。“文化工业的地位越巩固,就越会统而化之地应付、生产和控制消费者的需求,甚至会将娱乐全部剥夺掉:这样一种文化进程势不可挡。” 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60页。)
文化产业是资本主义统治集团虚假的意识形态欺骗。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对资本主义的“文化产业”进行了深入的描述和批判,他们试图提醒人们:“文化产业”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时刻在扮演着自己既定的角色,其文化欺骗与意识形态统治的目的隐匿在大众娱乐和技术制造的新的感性对象之中。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看来,“文化产业”从根本上泯灭了人的个性。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垄断结构,“文化产业”制造了一种“普遍的东西与特殊的东西之间的虚假的一致性”。仅就个体存在而言,“文化产业”从根本上遮蔽、泯灭了个性,使之成为虚幻。由于文化产业的技术着眼于标准化和系列生产,而放弃了“对作品的逻辑与社会系统的区别”,所以,个人只有当自己与普遍的社会生产、与社会主导的意识形态完全一致时,“虚假的个性才能不断成为普遍性”,(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46页。)“文化产业”才能容忍这种所谓的个性存在。这里,技术违背了它的驾驭者的意愿,使个人在“文化产业”“启蒙”下的每一个进步,都以牺牲个性为代价,个体与个性的分离,个体被作为独特的个性而得以保留和承认,实质上意味着个性本身已在个体的突现中名存实亡。
同时,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看来,“文化产业”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产物,不同于以往任何时期的文化形态。“文化产业”是以现代技术为依托的。现代传媒技术(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立体音响、现代出版系统等)是“文化产业”的根本性标志。“文化产业”用“技术的无比威力”以及标准化、统一性等的科学意识,瓦解了艺术本身所需求的个性,从而造成了艺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终结”趋向。大众文化由此滋生,并呈现出取而代之之势。“文化产业”制造了一种“机械上可以进行再生产”的现实通行的文化风格,这种风格就是粗陋的“统一的文化概念”。 霍克海默指出,作为人类的生产力之一的科学技术,使现代的工业体系成为可能,成为创造社会价值的手段,但是这种贡献并不能说明科学存在的合理性和真理性。社会越是进步,对科学的限制就越多,科学本身就越发表现出现实运作中存有的不足和缺陷。“当对一个更加美好的社会的关注(这种在启蒙中仍占主导地位的东西)让位于去证明当下社会应当是永恒不变的东西的企图后,一种致命的、瓦解的因素遂浸入到科学中”。(注:霍克海默:《批判理论》〔M〕,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一方面,科学拒绝以适当方式处理与社会进程相联系的问题,结果便导致一种内容与方法上的肤浅性,这种肤浅性忽略了科学所涉及的不同领域之间的动态联系,从而影响到科学原理的实际运用;另一方面,科学还表现出双重的矛盾:首先,作为科学,它的每一步都具有批判的根基,然而所有步骤中最重要的一步即科学任务的确定,却缺乏理论的依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作为科学,它无疑应该统辖全部相关知识,可是,它对与自身的存在及其工作方向密切相关的全部社会关系,却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实在在地把握住。科学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这种矛盾重重的状态必然导致科学自身的危机。当然,造成这种危机的根源并不在科学本身,而在于那些阻碍科学发展、并与科学固有的理性成分格格不入的社会条件。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的理论特征
正是现代技术与工具理性的统治,使“文化产业”日益展现其复制性和同质化的特征,形成了“同一”的艺术风格,泯灭了以独创性为根本的艺术。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认为,伟大的艺术家更坚信事物的逻辑,而不是信赖风格,真正的风格在于表现事物的矛盾特点。但是,作为纯粹的美学规律的风格,在“文化产业”时代已经成为一种浪漫主义幻想。因为“文化产业”不仅通过热烈追求形式和内容、内部和外部、个人和社会的同一最终使模仿绝对化,不仅制造了技术上特定的统一语言,进而通过强制影响到整个民族语言,而且“都以同样的方式影响人们傍晚从工厂出来,直到第二天早晨为了维持生存必须上班为止的思想”。(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 )“文化产业”用人为意志代替了事物逻辑,使艺术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保持了一种无差异状态,艺术与社会也高度一体化了。
“文化产业”具有消费性、商业性特质。“文化产业”与以往的俗文化的一个根本的区别,是“文化产业”乃是资本驱使之下所进行的文化生产,从中处处可以感受到资本这只无形之手在背后的操纵作用。这一点乃是当年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时就已敏锐地觉察并试图加以揭示的。后来詹姆逊指出,当代资本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势力已扩张到前此未曾受到商品化影响的精神领域、文化领域(注:詹姆逊:《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第484页,三联书店19 97年版。),而“文化产业”的出现,就是资本对文化大举扩张的结果。这一点乃是“文化产业”的基本要义,也是认识“文化产业”的一个出发点。正是在资本的驱使之下,“文化产业”成为一种市场化、商品化的文化生产,同时也成为一种技术性的文化生产。“文化产业”的商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用品的市场效益和利润原则左右着“文化产业”的目的,文化用品的价值与其使用价值及其交换价值呈现出等值的情形;一是文化用品本身呈现出广告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广告成了唯一的艺术品。“文化用品是一种奇怪的商品。即使它不再进行交换时,它也完全受交换规律的支配;即使人们不再使用它时,它也盲目地被使用”。(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52页。)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曾一反康德的命题,称“文化产业”不是“无目的的合目的性”,而是“有目的的无目的性”,亦即商业目的通过娱乐消遣的形式收买了无目的性的王国(注:霍克海默、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48-149页。)。所谓“有目的的无目的性”,正是对于“文化产业”的市场化、商品化本性的绝好概括。电影电视、录音录像、光盘影碟等文化产业产品既是艺术品,同时更是商品,它们一开始就是为了上市而被生产出来的,也是作为商品而被出售、交换和消费的,获取实利的目的显得明确而又坚定,这就完全打破了从康德以来将审美活动与物质实用判然二分的界限。
“文化产业”具有娱乐性功能。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娱乐消遣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劳动的延续。正因为如此,“文化产业”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成为人的社会劳动的再生产的催化剂。“如果人们的娱乐需求是工业生产的结果,而工业则把主体当成了将作品分派给大众的手段,如着色鲜亮的石板画,用蛋糕模子做成的蛋糕等等,那么娱乐所揭示的恰恰是商业的势力、讨价还价以及江湖骗子们的一派胡言。” 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60页。)“文化产业”总是通过不断改变享乐的活动和装潢,使大众在五光十色、琳琅满目的诱惑中放弃思想,大众在轻松的享乐中所体验到的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感情联系”。所以,“欢笑在娱乐工业中成了骗取幸福的工具”。(注: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启蒙辩证法》〔M〕,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132页。)在他们看来,文化工业带来的这种娱乐就是要防范社会的不满。快乐,就意味着点头称是,意味着麻木不仁,意味着放弃一切反思,放弃最后一丝反抗观念。他们用嘲讽的语气说:“任何人都不能忍饥挨饿;谁要是这样做,就把他关进集中营。这是希特勒时期的德国所开的玩笑,如今完全可以作为一句格言写在文化工业的大门上。” 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67页。)“文化工业把娱乐变成了一种人人皆知的谎言,变成了宗教畅销书、心理电影以及妇女系列片都可以接受的胡言乱语,变成了得到人们一致赞同的令人尴尬的装饰,这样,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情感便可以收到更加牢固的控制了。” 注: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159-160页。)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与大众文化
文化产业不同于过去时代传统的通俗文化或民间俗文化,而是现代大工业生产的大众文化。在英国学者早期的研究中,对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否定已经明显占了主要地位。Dwight Macdonald 明确提出,应该用mass culture ,而不是用popular culture 来称呼大众文化。在英语中,mass有乌合之众的意思,用mass culture来指称大众文化,表明学者们对它在美学上趣味平庸、粗制滥造特点的批判态度。这样,英国的学者们实际上是在大众文化和通俗民间文化之间作了重要区分。这种区分和对大众文化的批判立场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法兰克福学派和当代的各种文化批判理论。
阿多诺在多年后旧话重提时又特地声明,他们所说的“文化产业”与过去时代传统的通俗民间文化存在着重大的区别。他说:“‘文化产业’这一说法,是在霍克海默和本人1947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最早使用的。在草稿中我们起初使用的是‘大众文化’的说法。后来我们代之以‘文化产业’的概念,以便从开始就排除‘大众文化’的倡导者这一辩解:这是一个文化问题,它自发地产生于大众本身,只不过是通俗艺术的当代形态而已。文化产业必须与之严格地区分开来。文化产业在旧的为人熟知的东西中注入新的特质。在其各个分支中,那些带有大众消费性质的产品往往是有计划地生产出来的。这些分支具有相同的结构,互相沟通,处于没什么差别的系统之中。而这一切成为可能,皆与它采用的技术化手段以及经济和管理的集中化有关。”(注:阿多尔诺:《文化产业再思考》,载《新德意志批判》第6期, 1975年秋季号,第12页。)这就是说,“文化产业”不同于传统社会自发产生并广泛流传于民间的“大众文化”,它不是以往出自大众的俗文化在当代的延续,也不是这种俗文化的当代形态。电影电视、录音录像、MTV 、电子游戏、畅销读物等当代文化产业产品的确具有大众性,但这种大众性绝非传统俗文化的大众性,这两种大众性有着迥然不同的内涵:传统的俗文化是在大众中非强制地依照民间风俗和惯例产生的,“文化产业”则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运作的结果;传统的俗文化体现着大众趣味的多样化,“文化产业”则是标准化、模式化的;传统的俗文化是大众率性而发、自然生成的,“文化产业”则是技术性、大批量、可复制的,是采用现代大工业生产的方式生产出来的。
说到底,“文化产业”与以往的通俗文化有一个根本的区别,那就是“文化产业”乃是资本驱使之下所进行的文化生产,从中处处可以感受到资本这只无形之手在背后的操纵作用。这一点乃是当年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提出“文化产业”的概念时就已敏锐地觉察并试图加以揭示的。后来詹姆逊指出,当代资本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势力已扩张到前此未曾受到商品化影响的精神领域、文化领域(注:詹姆逊:《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第484页,三联书店19 97年版。),而“文化产业”的出现,就是资本对文化大举扩张的结果。这一点乃是“文化产业”的基本要义,也是认识“文化产业”的一个出发点。正是在资本的驱使之下,“文化产业”成为一种市场化、商品化的文化生产,同时也成为一种技术性的文化生产。
“文化产业”和当代大众文化实际上是一体两面的关系。面对整个社会的文化体系来说它是“文化产业”,而面对大众的日常休闲娱乐生活来说它则是大众文化。是“文化产业”制造了大众文化,大众文化又反过来培养了“文化产业”的社会基础。大众文化标志着工业社会乃至后工业社会的一种新的文化形态的生成。泰伯认为“文化产业”相当于“大众文化和大众传播媒介”的结合(注:罗伯特•戈德曼编:《“新马克思主义”传记词典》〔M〕,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44页。)。
其实,如果追根溯源,文化产业并不是20世纪法兰克福学派之后才有的现象和观念,而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印刷革命与资本主义市场文化一同产生的现实实践。比如西方的出版产业,从当年伏尔泰抛弃“桂冠诗人”的封号而投身于新的市场开始,便踏上了现代文化产业之路。
总之,理论——意识形态的文化工业是聚焦于哲学美学与政治文化的理念,它的强烈的批判性否定性特色从抽象高度直指文化产业的根本,对我们认识当代全球化条件下消费社会的当代文化产业仍然具有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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