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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择偶条件 媒妁婚是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婚姻形式,但在唐代这一较为开明的封建社会中,男女打破了媒妁婚的束缚、能按自己的意愿择偶的事发生得多一些,在敦煌这一特殊地区发生得更多。当时,敦煌的少女地位相当尊贵,她要亲自选夫、问夫,这种情况反映在敦煌写本的敦煌民间故事赋——《下女夫词》里,它渗透着敦煌的特点,也是唐代高度的封建文明在婚俗上的反映。 《下女夫词》所体现的婚俗表明,新娘要在隆重的结婚仪式上亲自询问新郎,直到她得到满意的回答后,才最后正式地表示愿意嫁给他。这种询问的意义除了表示女子有按自己的意愿择偶外,还有以下重大意义: 一是拥护大唐政权,反对民族侵略。 敦煌自汉唐以来都是汉族集居地,但由于地处边陲,经常受到异族的侵略。例如《通鉴纪事本末》卷三十二载:“贞元二年秋八月丙戌,吐蕾尚结赞大举寇泾、陇、彬、宁,掠人畜,苍禾稼,西鄙骚然。”“吐蕃常以秋冬入寇……得唐人,质其妻子……俘掠人畜万计而去。”这种侵略给唐代西北地区的人民带来无穷无尽的灾难,一旦敦煌沦为异族野蛮的奴隶制的桎梏中,历史大倒退给敦煌人民带来的便是城镇沦为废墟,田地夷为荒丘,戈壁变成坟场,人民陷于家败人亡或永世做奴隶的水深火热之中。所以,民族的生死存亡问题改变了敦煌人民的心理和婚俗,在结婚时男女双方问答的仪式中,他们围绕着一个绝大的矛盾提出问题,这就是民族矛盾。这正如《下女夫词》中所说的:“只要绫罗千万匹,不要胡觞数百杯。”“胡”在这里泛指异族,绫罗千万匹在这里象征汉族高度发达的经济和文化,词的意思是宁愿嫁给汉族,决不与胡人婚配。 例如以下一段问答: 女问:本是何方君子,何处英才?精神磊朗,因何来到? 开放的唐代婚姻与贞节观念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淡漠,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的开放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 封建社会时代的所谓贞节则指女子不改嫁或不失身,这是对妇女的一种片面要求。在古代,自开始重视和强调贞节以来,妇女的离婚、再嫁便越来越不自由。但是在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先看离婚的法律条文。《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种规定。一、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二、促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三、强制离婚。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的这些规定,不言而喻,其本质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下的夫权。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这是前代和后代所罕见的,《唐律》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这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另外,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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