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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违法”? 地方人大上书建议进行审查
作者:新华网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5 13:21:32     繁體中文
 

    

丁文亚摄

    据检察日报报道,7月中旬,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执法检查时发现,由于法律法规“打架”导致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存在“违法”现象。这一情况引起了该县人大常委会的关注,9月上旬,该县人大常委会通过邮寄“特快专递”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了要求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的书面建议。

    该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杨启云说,今年7月中旬,该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先后到该县民政局、法院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执法检查组发现,对于没有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而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婚姻登记员也为其办理了。

    检查人员在该县婚姻登记中心检查时,曾问一对正准备办理结婚登记的年轻人:“你们提交婚检证明了吗?”“没有,现在办证不需要交了。”站在旁边的另一位年轻人说:“现在办结婚证容易了,只要双方拿着本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在婚姻登记表上填上‘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就行了。”

    据婚姻登记人员介绍,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溆浦县共办理婚姻登记13941对,没有一对提交婚检证明。过去要求提交婚检证明时,每年都有10至20对查出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办理不了结婚登记。

    杨启云说,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检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检证明就办理结婚证,是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婚姻登记人员近三年没有执行《母婴保健法》了,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作为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应带头执行该法。

    8月28日下午,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了县政府和县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情况汇报后,执法检查组认为,虽然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没有要求居民出具婚检证明是违法的,但责任不在婚姻登记人员,而在于新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对于是否要提交婚检证明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这一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解决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的问题,避免法律法规实施陷入“两难”境地。

    出席这次会议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组的意见表示赞同。会后,该县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起草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并将意见寄送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9月18日,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谭显聪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这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只是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早日解决《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相冲突、与《婚姻法》不配套的问题,为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尽一份责任,以便更好地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早日使婚姻登记人员结束‘两难’的尴尬局面,让婚姻登记工作走上‘合法’之路。”(王继云)

    附: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

    今年7月上旬,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共办理结婚登记13941对,却无一对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其主要原因是国务院在2003年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没有要求申请婚姻登记的居民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而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我们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认为,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要求出具婚前医学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的做法,虽然执行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但是违反了《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因此,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的行为是违法的。

    我们认为,我们人大机关有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的责任,同时也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律法规在基层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法律法规“打架”,导致法律法规实施陷入“两难”,根据《立法法》第九十条规定,我们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是否存在相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以便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更好地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

    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

    200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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