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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权岂能“私用”
作者:人民日报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8 15:33:07     繁體中文

 

    9月26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在某县,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私彩摊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县政府附近,甚至开到派出所门前,而这种现象并非个例。寻其根源,原来派出所收了这些私彩摊主1300元的“保护费”。收了钱的“猫”不但不捉“老鼠”,还给“老鼠”把风。

    这个派出所看似简单的“生财之道”背后,隐藏着一个现象:“公权私用”。

    通常来说,公权力是基于社会公众意志而由国家机关依法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目的是维护公益。公权力拥有者通常是具有和行使强制力量的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最重要基准是要突出这个“公”字。但现实生活中,一些掌握公权力的工作人员没有把公权力完全用在维护社会之“公益”,而是用在维护部门乃至一己之“私利”上。

    管证的卖证,管环保的吃“排污费”……这类“公权私用”现象在社会上并不鲜见。一些公权部门把部门、个人私利凌驾于社会公益之上,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摇钱树”,当成“寻租”工具。

    这种现象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公权私用”经常造成部门、私人之间为利争权。在具体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该管的不管,管不着的乱管、抢着管。管与不管的关键是能否给部门、个人带来私利,进而造成行政执法过程的缺位、越位、错位。更有甚者,一些公权力“把持”者,为私利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与不法者沆瀣一气,利用手中的公权为其撑起“保护伞”。最后结局是走上违法乱纪的“不归路”。

    “公权私用”是造成公权力滥用的重要根源之一。它损害社会公平公正,破坏社会和谐,危及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个人私权,甚至践踏国家法律。毫无疑问,“公权私用”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大障碍。

    要避免“公权私用”,首先应当实现公权力的“透明”,让权力分配和权力执行置于阳光之下。例如,通过多种方式把各部门所持权力向社会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公权分配的知情权,便于公众监督,避免各部门之间“为利争权”;在行使公权过程中,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前提下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权力行使过程暗箱操作。

    杜绝“公权私用”更重要的途径,是通过法制建设实现对公权力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监督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而对社会公益、人民权利造成危害,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进而实现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对于行使公权力主体来说,手中权力不是自我产生的,而是社会公众赋予的。部门行使权力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人民,维护社会之“公”。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刘鑫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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