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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拆迁“补偿标准”依照民意而设定受民欢迎
作者:大众日报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0 12:55:29     繁體中文

 

    经过五年调研起草,数千人提出意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次审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终于在9月29日出台。

    10月1日上午,曹县农民王军专程来到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值班室,一进门就鞠躬:“我是来道歉和感谢的。在房屋拆迁条例征求意见时,我曾经骂你们闭门造车,对拆迁户不公正。昨天看到通过的条例,方方面面的利益都照顾到了,太谢谢你们了。”

    出台一部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房屋拆迁条例,最重要也是最难的,就是寻求各方利益的最佳平衡点。拆迁补偿标准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最核心的内容。补偿标准低了,被拆迁的群众不满;标准定高了,又会阻碍城市的发展。从2001年6月起,省建设厅起草小组就开始寻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平衡点,之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又参与进来,一起寻找这个平衡点。

    直到今年5月,条例草案才通过了7个省直部门和单位的会签。于今年5月17日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中,采取了折中的表述:按照二手房的价格进行补偿。然而,这个草案稿到17个市征求意见时,却被泼了凉水,有群众当面斥责“不考虑群众利益”。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听取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一次审议意见后,再次分赴全省各地,到多个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交换意见,走进拆迁户家中促膝而谈,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17个市有关部门座谈会,最终确定了“拆一还一”、“以新抵旧”的做法:按照新房的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标准提高了,拆迁户的利益得到维护,政府也接受了,似乎皆大欢喜。然而,又有群众来信表示不满:“补偿标准不分新旧房,被拆迁人的心理能平衡吗?”

    群众的批评不无道理。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受了这个意见。怎样确定新旧房屋的差价呢?专家介绍,要区分新旧房屋,首先要找出同一区域新房的平均价格,然后对旧房进行评估、测算。

    山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选择了多个区位的房屋,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测量、计算,几经周折,准确数据有了,接下来的问题是,在法规中怎样表述才便于操作?

    讨论中产生了三种意见,形成了三种表述方案,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慎重讨论,最终达成共识,确定采用第二种表述方案。第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又对这一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至此,这一只有百余字的条款终于敲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姜玉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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