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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再进行集资合作建住房
作者:山西晚报 文章来源:山西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0-12 13:18:49     繁體中文

 

    从现在起,全省党政机关一律不再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设住房要控制集资对象和户型面积……10月11日,省监察委员会、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通知,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行为。

    部分集资合作建房“变味”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旨在改善一些行业职工住房紧张的问题,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目前,一些地区出现部分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等现象。

  发改部门严把审批“闸门”

    近日,国家相关部门下发《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山西省结合实际提出要求:今后,全省各级发改部门停止审批下达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设住房项目建设计划。企事业单位集资合作建设住房,要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省“三项治理”清房规定控制集资对象和建房户型面积。企事业单位申请集资合作建设住房计划,由相关部门出具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对象审查意见后,发改部门才能下达建设计划。

  待建项目需要接受审查

    对于全省已经审批下达建设计划但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设项目,相关部门要进行审查。

    凡是集资对象已达到相应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发改委要按审查结果重新调整建设计划;住房户型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按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开工,不得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已建项目必须符合规定

    另外,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山西省各级相关部门要对项目集资对象、户型面积进行审查,集资对象住房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取消其集资合作建房资格,空闲的集资合作建房,向社会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职工公开出售;对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按“三项治理”清房规定对超标面积进行处理。

    山西省监察机关将会同建设、国土等部门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的监督,并查处“委托代建”、“定向开发”、“联合建房”等变相集资合作建房;对集资合作建房向社会按商品房销售的,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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