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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下发通知 要求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作者:山西日报 文章来源:山西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7 14:55:34     繁體中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务院部署及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底,山西省煤矿总数要压减到2500个。通知要求,今后全省各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都要按照这一既定目标安排部署,确保完成关井任务。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各阶段的关井任务指标组织实施:第一阶段(2005年7月—2006年6月),全省已关闭煤矿矿井1156座,完成上级控制指标。第二阶段(2006年7月—2007年6月),关闭煤矿矿井500座,力争600座。第三阶段(2007年7月—2008年6月),关闭煤矿矿井400座,力争500座。

  通知要求,对存在以下16类情形之一的煤矿,逐步予以关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的;越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同一矿井发现2次越层越界的;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仍组织生产的;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发现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能保留一个矿井,其余必须关闭;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非主要产煤县生产能力3万吨/年及以下的,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主要产煤县的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100万吨的、非主要产煤县矿井煤炭资源可采储量不足50万吨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关闭;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的;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各部门务必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消除危险源、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坚决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要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监管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落实各部门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要加强政策研究,妥善处理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中的各种矛盾,既要实现整顿关闭煤矿矿井的目标,又要保持矿区安定,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煤矿矿井批准的煤炭资源储量,按照煤矿矿井的核定能力和资源回收率测算累计动用储量,反算出矿井允许的开采年限,对超过开采年限的矿井视同资源枯竭,依法吊证关闭。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严防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严防整合期间组织生产。要积极推进大矿兼并小矿和小矿之间的联合重组,鼓励矿井再整合。要切实完成好第二阶段关井任务,确保按时关闭。各市、县要按照国家明确规定的16类关闭煤矿矿井,制订第三阶段关井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任务,各市、县原则上应按照第二阶段期末矿井总数的15%统筹考虑,落实到具体煤矿矿井。及时公布关闭煤矿矿井名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营造有利于开展整顿关闭煤矿矿井工作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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