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印象大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新闻中心 > 社会万象 > 关注民生 > 正文
新闻搜索: 全站搜索1 | 高级搜索
过劳死是否应纳入职业病引争议
作者:羊城晚报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访问指数: 更新时间:2007-4-30 14:30:24     繁體中文
本报讯 记者薛江华、王雷,通讯员王飙尘、胡世杰报道:“年轻时拿命换钱,岁数大后拿钱换命。真要累没了命,还不能算工伤。”在昨天召开的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

 “前后两晚连续死了两个年轻仔”

 2006年春节前夕,一个工人在增城市新塘镇的一家制衣厂意外死亡,死前他已连续加了一个月的班。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的李镜棠不久前也接触到了劳动者的猝死事件,“都在凌晨五时多,前后两晚,连续死了两个年轻仔。”李镜棠表示,其他工人在接受检查时大都血液酶异常。广东省妇联资深法援律师黄淑美表示,很多患职业病的女工都有过一段时间内连续工作14-16个小时的经历。

 东莞市法院的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威胁还不仅仅在流水线上,2006年华为员工的“过劳死”即是一例,此外,《中国人才发展报告3》指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

 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

 尤中琴指出,“过劳死”的预防比“过劳死”获得的物质赔偿更有意义,为了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她建议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范畴。她认为,国际上对于职业病界定范围比中国更为宽泛,中国职业病法定范围的扩大势在必行,她介绍到,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也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肖胜方律师则认为,《劳动法》有规定休假制度,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是有效实施的问题。他说,如果单纯为“过劳死”立法并不可取,但将其纳入职业病范围是可行的。

 “过劳死”认定难度比较大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这恰恰把过劳死排除在外,”黄淑美律师说,“48小时内算,那么48小时01分死亡怎么办?48小时的依据从哪里来?”

 东莞市法院的尤中琴则认为,“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的重要原因是难以认定“死亡”和“工作”的关系。她认为应该将“劳动强度”与“死亡”紧密联系,而不是单纯的看劳动者死亡是否由疾病引发。

 自愿加班“过劳死”企业应负责

 华南师范大学的法学院周贤日副教授指出,中国当前立法和司法资源都很有限,而劳动力资源则相对过剩,很多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的干。

 尤中琴认为,用人单位习惯以“是否加班,加班多少”作为评价劳动者的条件,变相地鼓励和引导劳动者加班。此外,“过劳死”的背后是劳动者透支生命给用人单位创造利益,基于公平原理,用人单位不能将责任全部推卸。

 “实践中,当出现‘舍我工作’的劳模时,我们总是号召向劳模学习,却忽视了宣传休息的重要性。”尤中琴建议应该参照《职业病防治法》,制定“过劳死”相应的预防方案。

 东莞市卫生监督所的李镜棠则精辟地指出,劳动者要保命“干革命”,不能拼命“干革命”。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欢迎大家给本站投递原创稿件,投稿邮箱:yinxiangcn@163.com
【去论坛聊聊】新闻录入:yfdaphne    责任编辑:yfdaphne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版权所有 2006-2008 北京侠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管理运营
    联系方式:010—84025606 QQ交流群:11276391 MSN:cityfly2005@hotmail.com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中国文化传播新干线 复兴中国文化 京ICP备06030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