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新闻中心 > 时事要文 > 国内新闻 > 新闻动态 > 正文
新闻搜索: 全站搜索1 | 高级搜索
六省份争夺新特区名额 市场经济面临更深刻改革
作者:中国经济周刊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6 0:02:43     繁體中文

[提要] 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发展之后,湖北、湖南、辽宁、广西、四川、广东等地区正在同时发力争夺第三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家指出:“新特区”将成为我国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开放、探索新发展模式和新体制模式的重要途径。

来源:EG365
来源:EG365

 谁是第三个“新特区”

 一轮“新特区热”似乎正在各地蔓延开来

 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设立并发展之后,目前,湖北、湖南、辽宁、广西、四川、广东等地区正在同时发力争夺第三个“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因为有别于1979年起陆续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等“经济特区”,人们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俗称为“新特区”。

    “我们已经提出申请,但还没有具体的计划。 ”某省一位官员向记者坦言,在申报的省市当中,虽然有些省份做了一些准备,但大多数省市还处在“观望期”, “先报名,后计划”的地方不在少数。

 专家坦言,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激烈的竞争局面,其最大的吸引力便是以“试验”的名义向地方让渡了中央的部分职权,使地方能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中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目前,在申报“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上,由于国家暂时没有相关办法出台,所以各地最近主要是自行组织力量向国家发改委申报。相关省市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争先恐后地提出议案和提案,并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改革思路。其中,引起外界广泛关注的地区有广西、辽宁、湖南和广州等地。

 广东:广州开发区升级为“新区”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谈佳隆

 2月28日,在广州开发区、萝岗区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广州市委常委、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党委书记、萝岗区委书记薛晓峰表示,广州开发区将积极配合广州市有关部门向广东省政府、国务院申报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下称“新特区”),争取省、市相关综合改革在广州开发区先行先试。

 分析人士称,广州开发区一旦获批“新特区”,将继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之后获得国家税收政策和资金项目的支持。

 4月13日,广州开发区宣传部一位姓林的处长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就目前广州开发区申报‘新区’的相关内容和意向,我们还不能提供。”

 该处长还表示:“在今年的工作会议上,薛书记的讲话提及相关申报‘新区’的内容也只有‘一两句’,如果要深入地展开式地了解广州开发区申报‘新区’的相关内容,目前来说并不合适。” 据悉,早在2005年8月,广州开发区就已准备向国务院申请成为“新特区”。

 据了解 ,广州开发区在全国54个国家级开发区中是唯一个采用“四区合一”管理模式的开发区,所管辖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都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首批国家级经济功能区。

 1月27日,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萝岗区委副书记、区长刘悦伦表示,广州开发区正在酝酿向北扩展,将北部现代生态农业园纳入开发区,广州开发区拟扩区的方案目前已经向国务院申请,等待审批。

 近年来,广州开发区的经济效益在全国名列前茅,以2006年为例,广州开发区以不到2%的面积,为广州创造了超过1/8的GDP,工业利润179.92亿元,占全广州市的40%。按照已出让工业用地面积计算,广州开发区是全国单位面积产出最高的工业区。

 商务部公布的2006年国家级开发区排名中,广州开发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89.44亿元,财税总收入188.38亿元,工业增加值率预计达30.25%,再度居国家级开发区之首。而此前的2004、2005年,广州开发区的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财税收入、可支配财力、工业利润等五项指标,已连续称冠全国各个国家级开发区。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去论坛聊聊】新闻录入:yfdaphne    责任编辑:yfdaphne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发表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相关文章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版权所有 2006-2008 北京侠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管理运营
    联系方式:010—84025606 QQ交流群:11276391 MSN:cityfly2005@hotmail.com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中国文化传播新干线 复兴中国文化 京ICP备06030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