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新闻中心 > 时事要文 > 国内新闻 > 新闻动态 > 正文
新闻搜索: 全站搜索1 | 高级搜索
解读艾滋感染者入境禁令松动:原规定被指歧视
作者:记者 徐一龙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19 17:53:37     繁體中文

  国内的反对声音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开始召开相关的专家会议,讨论制定艾滋病防治的专门法律。中国社科院教授李楯在会议上提出,应该将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境的法律法规取消。“感染者入境并不见得会传染给别人,这是一个过时的手段,而且在价值理念上包含了歧视。”让他遗憾的是,他的意见当时并未被采纳。

  位于北京的艾滋病感染者团体“爱之方舟”的负责人孟林说,1990年,在感染艾滋病后,他开始注意到国内这些带有歧视性的法律。对这种歧视的感同身受,也让他认为,我国需要修改这些法律。

  而随着一些国际防艾机构进入中国,矛盾更加凸显———由于一些国际防艾组织成员本身就是艾滋病感染者,限制他们入境的法律,甚至开始成为阻碍防艾工作的羁绊。

  今年11月12日—13日,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在昆明召开理事会。会前,该基金三名理事再次对中国禁止艾滋病感染者入境表示异议。此前,全球基金已向中国捐助4.2亿美元。

  一种说法是,受到压力最大的是卫生部对外合作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直面的部分国外同行,必须得到特别豁免,才能进入中国。

  戴志澄说,上世纪90年代末,一些人大代表开始建议修改法律。他自己也开始认为,那些曾经试图保护国人免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法律,已经需要改变。

  已经消失的保护

  反对这些法律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这些法律已经无法保护国人。

  国家统计局统计,2006年中国全年入境旅游人数达1.24亿人次。对入境者全部进行检测,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据报道,2006年1月至10月31日,首都机场口岸对7320名入境旅客进行了艾滋病抗体快速检测。而在2006年,通过国际航班于首都机场入境人数高达579万余人次。

  北京市检验检疫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面对庞大的入境人员,他们只能采用抽检的方式。具体办法是对一些重点航班进行检测,“根据机组提供的材料,对一些来自艾滋病蔓延特别猖獗国家的外国旅客会重点监测。”

  而按照我国法律,入境外国人需要在入境检疫卡中填写身体状况。一个入境的外国人如果没有如实填写检疫卡、且未被检测,他将不会受到任何阻拦。

  另一个事实是,国内艾滋病感染者的数量逐年上升。很多在不知情中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直到死亡也没有见过外国人。

  2006年,时任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护条例》的会议上说,当年“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主要是将艾滋病‘御于国门之外’。但事实证明,此举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禁令松动之后

  在卫生部宣布着手修改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的法律前,一些相关的法律,已经完成。

  2004年传染病防治法作出修改,确定了“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的原则。2006年通过的《艾滋病防护条例》更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这两条法律公布后,之前禁止入境的规定,都可以被视为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戴志澄说。

  卫生部宣布将修改艾滋病感染者禁入法律后,有人担心,敞开大门是否会导致艾滋病的感染几率上升。

  民间防艾人士万延海认为,禁入法律的取消是件好事。“它使我们明白,预防艾滋病要从自身做起,要有安全的性行为,保证注射器的安全,在医院看病时要明确自己的权利。”

  而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孟林来说,这些好处甚至可以不被考虑。他说:“这属于基本的人权,艾滋病感染者有迁徙、旅游的权利。”

  中国艾滋病大事件

  1985年,中国宣布第一例因艾滋病死亡的病例。

  1990年,卫生部宣布成立国家艾滋病委员会。

  1999年,卫生部宣布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权利的新规定。它规定了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医疗机关不得拒绝为艾滋病病人进行治疗;艾滋病病人应当享有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应当允许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已发展成为艾滋病的病人不得结婚。

  2006年3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艾滋病防治条例》。


 

上一页  [1] [2]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去论坛聊聊】新闻录入:yfdaphne    责任编辑:yfdaphne 
  • 上一篇新闻:
  • 下一篇新闻:
  • 发表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相关文章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版权所有 2006-2008 北京侠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管理运营
    联系方式:010—84025606 QQ交流群:11276391 MSN:cityfly2005@hotmail.com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中国文化传播新干线 复兴中国文化 京ICP备06030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