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事实的发生都会留下痕迹 我还获悉,央行和银监会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灾区银行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方便提取存款,在存款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 由于此次地震波及到很多边远的山区,不排除有未联网的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所等出现储蓄信息丢失的情况。但至少,银行都有保管钱物的铁皮柜,大多数资料还是可以被抢救出来的。 如果实在是没有任何证据保存下来,我建议可以在政府救灾机构中设立一个专门解决储户与银行争端的部门来处理这部分的疑难问题。 建议政府适时出台补充性政策 张保生: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刚才讨论时产生了一些分歧。一些学者认为,纠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银行不对地震负责,因为对银行来说地震也是不可抗力,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人负责。就如同公民的房子损毁一样,如果没有投保,是没有人负责的。 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在这种不可抗力面前,受灾群众是弱势群体,是救助对象,金融机构负有为储户保管财产的义务,因此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有社会责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应该如此。 记者: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地震灾害之下,受灾群众是否可以不负举证义务? 因此,在灾害面前,当法律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时,建议政府适时出台一些补充性的政策。法律不是万能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还需要某些政策措施补充法律的空隙。 最大程度保护人民利益 记者:近期,银行方面出台了一些特殊金融政策,您也谈到了,比如,有效存款凭证缺失,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现金。您对这些措施怎么看? 张保生:刚才讨论的时候有人引用一位参加过当年唐山大地震抗灾的老专家的话说,32年前在抗灾的第一时间就对银行、政府等机构的信息进行了保护,有的银行抢救出来的资料几分几厘都能对得上。李曙光教授也谈到,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2日来到四川地震灾区时表示,对于受灾地区客户的存款,“一个子都不会少”。中国人民银行绵阳中心支行黄全祥副行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中心支行第一时间启动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目前已经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对于丢失银行凭证的储蓄户,可以先向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口头挂失,对于遇难者的存款和丢失存款凭证的受灾群众,客户的资料信息不仅在当地所在金融机构被录入存档,在成都的金融机构也有客户相应完整的资料信息,只要一调出,可以一目了然。没有相应存款凭证,可以凭有效证件和证明,到金融网点采取打借条的形式进行借钱;今后该地区的所有金融机构营业秩序恢复正常,储蓄户可以将存款取出进行返还。这次的抗灾,是一次系统地抗灾过程,灾民应该对政府的能力有充分的信心。 张保生:刚才有些学者说了,应该说银行没有替储户寻找继承人的义务。相反,照银行的惯例,无主存款过了一定期限可以作为银行的存款余额,也就是归银行了。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作为商业机构缺乏寻找无主存款人或继承人的动机。 但是在这么特殊的天灾面前,建议政府救灾机构能够把寻找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工作承担起来,这就是救灾!保密原则与寻找继承人之间存在矛盾。法律上有规定,个人财产超过20年还没有继承人的话,继承权自动消灭,这也涉及在一些非常情况下,在自然灾害的不可抗力发生时,法律是不是要维护实质正义的问题。一位银行主管曾向我透露,任何银行都有一笔“存款余额”,是由于存款人失踪、死亡或者存款证据丢失等多种原因,导致这笔钱永远没人去领取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考虑从这笔钱中划出一项“救灾基金”,用于处理一些由于证据不足产生的存款纠纷。这就是救灾嘛。 记者:除以上提到的这些,您觉得还有哪些情况值得注意? 张保生:还有民间借贷问题应当注意,民间借贷有时数额还是比较大的。如果信贷员还没有来得及将当天的账务上交,但钱已经借贷出去了,怎么办?还有,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证据丢失,一方不愿意承认的,情况比较麻烦。因为没有任何组织和机构保存他们借贷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恐怕不得不承受一些损失了。因为民间借贷双方确实是平等主体。 对一些实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在为受灾群众着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用政府设立的救灾基金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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