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共同体的政治的正义,理应是对该共同体之中每个存在者的生命的绝对关注。如果认信人是上帝的创造物,如果认信耶稣基督的上帝是一位永生的上帝,个人就不可能僭越自身自称为高于其他人而存在的伪神(或偶像),个人因为被神圣的上帝所造便获得了神圣性的价值。如果承认人是动物进化的产物,那么,人天生的动物性将为人的一切非人道的行为做出合理的辩护,人被受到处于社会主流地位的有权者(如兵丁、法利赛人、税吏)、有钱者的动物般的对待就是理所当然的。不过,这不是路加的门徒共同体的政治正义原则。
在传道叙述中,路加侧重于耶稣对穷人、病人、失丧的人、被遗弃的人、撒马利亚人和遭到犹太人鄙弃的外邦人的关注。路加的耶稣,是包括这些人在内的所有人的救主,带有高度伦理英雄主义的色彩。这种叙述的出发点,依据路加抱有的关怀边缘人的社会正义理想。马利亚将其当作上帝的美德来颂扬:“他叫有权柄的失位,叫卑贱的升高;叫饥饿的得饱美食,叫富足的空手回去。”(路1:52-53)耶稣祝福贫穷的人(路6:20)而不是心灵贫穷的人(太5:3)、饥饿的人(路6:21)而不是“饥渴慕义的人”(太5:6),他谴责那些富人和饱足的人(路6:24-25),责备法利赛人贪爱钱财(路16:14)。路加多次提到妇人与福音的关系,他笔下的耶稣的传道范围从犹太人(可7:24-30,路加省略了这段)扩大到被鄙视的撒马利亚人(路10:30-37中的“好撒马利亚人”、17:11-19中长大麻疯病的撒马利亚人)。[1]耶稣的门徒继承了这种关怀边缘人的正义理想。腓利甚至向不能行割礼的太监传福音、施洗(徒8:26-39)。彼得把福音传给未受割礼的外邦人哥尼流的时候,他相信上帝的公义:“原来,各国中那敬畏主、行义的人都为主所悦纳。”(徒10:35)他把拿撒勒人耶稣的一生总结为:“他周流四方,行善事,医好凡被魔鬼压制的人,因为上帝与他同在。”(徒10:38)“在路加关于最后的晚餐的说法中,耶稣的十字架被解释为一种服务行为,不像《马可福音》10:45那样还将其理解为‘多人的赎价’。”[2](路22:26-27)
除了在政治上赋予底层的边缘人存在以特定的正义地位外,路加的作品还注重在经济方面对穷人的社会正义关怀。它记录了耶稣的教导:不要因为穷人的贫困而嫌弃他们。耶稣甚至警告人们:“要谨慎自守,远离一切的贪心。因为,人的生命,不在于财产的丰富。”(路12:15)[3]他的门徒中,“彼得是穷人(徒3:6),他的奇妙大能不是为了赚钱(徒8:18-24)。外邦人哥尼流因其乐善好施而受到赞美(徒10:2),保罗遵从同样的行为实践(徒24:17)。”[4]尽管如此,早期教会并没有建立所谓的教会公有制的经济组织形式。虽然早期教会一度出现过财产共有的现象(徒4:32),但是,这些将财产拿出来共用的人,都是被圣灵充满感动的信徒(徒4:31、33),是继续实践耶稣在传道中倡导的边缘人关怀的社会正义原则的基督徒。信徒中没有一个人缺乏。他们“将田产房屋都卖了,把所卖的价银拿来,放在使徒脚前,照各人所需用的,分给各人”,(徒4:34-35),这属于自愿的奉献行为。他们个人的生命意志自由,得到了使徒们的尊重。况且,他们能够实现按需分配,其前提在于:他们还过着对上帝的敬畏生活,还有对属灵生命的长进的内在渴求。使徒们选择执事管理饭食分配,自己却致力于传扬上帝的圣言(徒6:1-7)。他们是上帝之圣言而不是肉体之欲望的使徒,虽然他们并不无视人的肉体生命的正常需要。他们一方面看重包括犹太寡妇的边缘人的物质需要,一方面又牢记着耶稣斥责魔鬼的话:“人活着不是单靠食物,乃是靠上帝口里所出的一切话”(路4:4)。他们清楚:人的一生不像魔鬼所设定的那样,其生命的价值仅仅在于从事把“石头变成面包”(路4:3)[5]的生产。从亚拿尼亚夫妻共谋欺骗上帝而死的事件可以知道:使徒们并没有关于财产公有制的主张,相反,他们反而承认:个人对于他的生命及其财产的绝对私有权,即个人私权。彼得如此质疑亚拿尼亚:“田产留着,不是为你自己留着的吗?既然卖了,处置价银不是属于你自己的权利么?”(徒5:4)[6]使徒没有要求他们交出全部的钱财,也没有使用暴力强迫他们把自己的财产卖掉,更不会以强权消灭他们的生命、没收他们的财产。他们的罪,不是交给使徒的价银太少,而是把交出来的部分说成是他们全部卖地的所得。他们的不诚实,欺骗了圣灵和上帝。因为,使徒们所信仰的上帝,是一位诚实的上帝,一位要求人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太5:37;雅5:12)的施行审判的上帝,一位要求人明白他的肉体生命及其物化劳动在经济权利方面具有绝对的所有权的上帝。正是在对个人私权的正义信仰中,个人和共同体的权利才获得了明确的规定与界限。人以任何欺骗的言语来模糊这种界限,是对共同体的公共原则——每个人绝对拥有个人私权的权利即普遍公权——的神圣性的侵犯,因而是对自己的肉体生命赖以存在的经济原则的否定,是对那赐予神圣性的存在者上帝本身的侵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的当场死去是合乎逻辑的。他们的死表明:任何共同体即使以“社会福音的正义理想”的名义,对个体生命及其物化劳动财产进行的剥夺,都在经济上背离了上帝设定的保护个人存在及他的财产的历史逻辑。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彼得约翰才断然拒绝了西门企图以金钱来买取上帝的恩赐的请求,指责他的心在上帝面前是不正的,他受到了不义的捆绑(徒8:18-23)。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按手在人的头上他就可以接受圣灵的权柄,只能用来服务上帝而不是像西门所希望的那样用于赚取钱财,或者使人惊奇彰显自己的荣耀(徒8:9、11)。作为耶稣的门徒,他们遵守的社会经济正义原则为:“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路20:25)中世纪教会销售赎罪券的经济行为,同样违背了使徒教会所倡导的这条正义原则。
《使徒行传》关怀边缘人的正义理想,在法权上表现为路加对保罗如何利用现世法权为自己辩护、直至上告于该撒的详尽的历史叙述。
按照罗马法,一个罗马人代表着一种法权身份,他在没有定罪之前被鞭打乃是不合法的(徒16:37-39,25:15-16)。保罗生来就是罗马人,尽管他因信耶稣复活而沦为一个囚犯、一个边缘人,但他利用现世的法律来保护自己。千夫长知道保罗的罗马人身份后,因为捆绑了他而心里产生害怕(徒22:29)。保罗要求大祭司亚拿尼亚按照现世的律法审判自己,指责他吩咐站在旁边的人打他的嘴是违法行为(徒23:3)。保罗从主那里得到激励:“放心吧!你怎样在耶路撒冷为我作见证,也必怎样在罗马为我作见证。”(徒23:11)纵然如此,保罗也知道现世法律有限的公义,所以他并不弃绝这种公义对于自己的帮助。由于有四十多个犹太人起誓要杀保罗,由于罗马法对于具有公民身份的罗马人的法权保护,千夫长叫来两个百夫长,吩咐他们预备步兵二百、马兵七十、长枪手二百,连夜将保罗护送到该撒利亚巡抚腓力斯那里(徒23:23-24)。作为自由人,保罗享有直接向皇帝该撒(当时实际在位的皇帝为尼禄,时间为公元54-68)上诉的特权(徒25:11-12、21,26:32,27:24,28:19)。保罗意识到这种现世法律有限的公义,阐明基督徒须服从由此确立的世俗权力体系。他在《罗马书》中说:人当顺服出于上帝的权柄,因为,做官的是上帝的用人、差役,他惩恶扬善。“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7)
[1]See Robert M.Grant, 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New Testament, New York: Simon and Schuster,1972,p.138.
[2]See Norman Perrin, Dennis C. Duling, The New Testament: An Introduction,
[3]译文据中希英逐字对照《新约圣经》,台北:浸宣出版社,1991年。
[4] See Norman Perrin, Dennis C. Duling, The New Testament: An Introduction,
[5]译文据中希英逐字对照《新约圣经》,台北:浸宣出版社,199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