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黄德泽、王令新二同志撰写的《文化经济学概论》,是一部在文化艺术理论与经济科学的边缘地带从事开拓性研究工作的著作。当他们把书稿带到我家里来请我写序时,我对他们说:这是一个难题, 正因为我自己对于文化经济学是生疏的,所以作为书稿的一名读者,我愿意借此机会,就书内讨论的若干问题表述一点很不成熟的看法。准备谈谈下述四个问题。 一、关于文化艺术品的特殊性质 文化经济学所要考察的不是文化艺术品的生产过程本身,而是与文化艺术品的生产和再生产有关的各种经济间题。这样就不可能不涉及文化艺术品的性质。正如本书所指出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文化艺术品大致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用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如音像制品、美术作品、书刊等;另一类是精神服务产品,也就是文化艺术部门和单位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如表演艺术等。文化艺术品的生产与物质资料的生产相比,其特殊性反映于它们更具有个体性和创造性。当然,这种分类方法和对于文化艺术品的特殊性质的表述并无不妥之处,但如果再深入地推敲一下,也许我们会感觉到文化经济学中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的真正困难所在。 比如说,一个小说家或戏剧作家,他为社会创作了一部小说或一部戏剧,但具体地以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首先是一部书稿,而不是一部现成的书。这上个书稿首先需要被出版社或杂志社的编辑所承认,被他们接受,然后才由出版社或杂志社付印成书刊,在市场上销售。因此,我们在市场上所看到的以物化形态表现出来的文化艺术品,是指“集体”的产品而言,而这里所说的“集体”,不仅包括作家本人,而且包括印刷工人、编辑人员等等。由此可见,如果把文化艺术品视为商品,把文化艺术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当做市场关系来看待的话,那么这里实际上存在两个“交易”过程;一是作家同出版社、杂志社之间的“交易”,二是出版社、杂志社同购买书刊的人(包括读者,和书刊中间商)之间的“交易”。在前一个“交易”过程中,文化艺术品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而是特殊意义的商品。这种“交易”既不同于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交易,也不同于现代加工企业对家庭手工业者或农副产品生产者的产品收购。不能不认为这是文化艺术产品的特殊性之一。 再以劳务的提供来说。文化艺术工作者提供的劳务同样地要比一般的劳务部门或劳务供给者提供的劳务复杂得多。不妨举一个例子:假定文化艺术工作者都像街头艺人那样直接面对观众,以表演艺术取得报酬,那么问题显然比较简单,即一方是劳务供给者,另一方则是劳务需求者,“交易”就在供求双方之间进行。但这不是文化艺术工作者当前提供劳务的主要方式。在目前的条件下,文化艺术工作者提供的劳务有可能采取下述形式,即类似于作家提供书稿给出版社,再由出版社销售书籍;一个演员、歌唱家或舞蹈家先受聘于演出团体或同演出单位订立合同,由演出团体或单位组织歌唱会或舞蹈表演,取得票房收入,然后付出一定的报酬给表演者,但在这里,文化艺术产品的“交易”只有一次,而不是两次。这就是说,只有在表演者面对观众时,他才提供了劳务,而在他受聘于演出团体或同演出单位订立合同时,并未提供具有商品性质的劳务,演出团体或单位是根据表演者以前的表演经历或根据考核而聘任他或同他订立合同的。然而,即使这样的劳务“交易”,也不同于一般劳务的交易,这是因为,文化艺术产品(表演艺术劳务)的购买者是所有的观众,而不是某一个买主,而供给者实际上也是一个“集体”,尽管某个主要的表演者(歌手或舞蹈家)在这个“集体”中可能起着最重要的作用。这也可以被看成是交化艺术产品的又一个特殊性。 以上,无论是从两个“交易”过程的角度还是从一个“交易”过程的角度,都可以了解到文化艺术品作为一种商品是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质的。但问题还不仅限于此。让我们再从文化艺术品的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方面来进行探讨。 二、关于文化艺术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 一谈到商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问题必然转入了规范经济学的领域。要知道,在物质生产领域内,一件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并不具有伦理的性质。鸦片、吗啡作为商品,由于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所以它们就具有使用价值:既可以在医药工业中使用它们,也有可能被吸毒者所购买。对鸦片、吗啡之类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之所以要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正因为它们有可能成为毒害社会,毒害人们的商品。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武器和某些化学制品(如氰化物)等等,问题在于使用者如何使用它们,而不在于它们的使用价值本身。对武器和某些化学制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严格管制,也是从防止其不正当使用的角度来考虑的。文化艺术品作为商品,既有与此相类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例如,宣传政治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书籍、电影、录像带等,尽管它们被投入市场后会有购买者,但它们却在明显地毒害社会。然而与上面举例时所提到的鸦片、吗啡、武器、某些化学制品有所不同。鸦片、吗啡在被医药工业用作麻醉药品的原料时,一般不会造成危害,而只有当它们被滥用时,特别是鸦片、吗啡被贩毒者和吸毒者购买,或武器和某些化学制品流入不法之徒手中时,它们才危害社会。可见,关键不在于这些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而在于谁使用它们,怎样使用它们。文化艺术产品中的那些宣传政治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书籍、电影、录像带等,一般说来,问题不仅仅在于谁使用它们和怎样使用它们,甚至可以认为,它们的使用价值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它们本来就不该被生产出来,而它们一旦被生产出来,就会产生其有害的社会影响。很难认为对它们有所谓“正当使用”的问题,除非公安、司法等部门对它们有特殊的用途,但即使如此,这些部门也完全不需要为此目的而组织生产它们。因此,对这类文化艺术产品也就不存在所谓“严格管制下的生产和销售”问题。 这就是根据文化艺术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而得出的文化艺术品的特殊性质的另一种表现。换句话说,文化艺术品之所以不同于物质资料生产的产品,是由于文化艺术品作为人们的精神生产的产物,本身有规范的含义。文化艺术品是它们的创作者的劳动的成果。它们要成为商品,除了有创作者本人投入的劳动已外,还包括其他有关的人员(如书刊的编辑人员、印刷工人、音像制品的制作人员等等)所投入的劳动,并且需要通过“交易”这一中间环节,到达消费者手中。这类商品的规范性质反映于它们的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方面。宣扬政治反动、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和音像制品之所以必须被取缔,之所以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允许其生产和销售,正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也就是从社会评价的意义上来考虑的。也正是这个意义上,不仅应当追究其出版者、编辑者的责任,更应当追究其创作者的责任。 三、关于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 下面,让我们转而探讨另一个问题,即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请注意,我在这里使用的是“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概念,而不是泛指一切文化艺术品或文化艺术创作物的“经济效益”。这是有区别的。假定一个人创作了一首诗、一幅画、一件雕塑,而并未投入市场,那么这种创作物不成为商品。它有没有经济效益呢?可以说,经济效益概念这里并不存在(至于社会效益,那是会有的。只要它被人们所观赏或传诵,社会效益也就会产生,当然,社会效益有大有小,有正有负,这都要由具体情况来决定。关于这些,后面再进行探讨),所以我在这里指的只是那些成为商品的文化艺术创作物的经济效益。既然是商品,那么必然有商品供给者(卖方)、商品需求者(买方)、价格、市场。对商品供给者来说,还有成本、净收益、再生产的动力与条件等问题。对商品需求者来说,则有购买意愿的满足程度、使用所购买的商品的实际效果之类的问题。而对于经济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而言,需要考虑的是通过这类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而引起的资源配置格局的调整、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的增长幅度、财政收支的变动问题等等。所有这些,在研究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时都是不可回避的。 这样,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的研究领域就相当广泛,而不仅限于对于商品生产者的成本与效益的考虑,或对于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增长率的分析。简单地说,对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至少可以从六个不同的方面来考察: 1 .文化艺术商品创作者投入的劳动与其所得的收入的比较。这是从文化艺术商品的特殊性出发所考虑的个人经济效益问题,但这又是一个艰巨性较大的研究课题。文化艺术商品创作者(例如作家、画家、演员)所投入的劳动无疑是复杂劳动,但这种劳动的复杂程度却是不易衡量的。由此也难以给这种复杂劳动制定一个客观标准,难以判断投入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同所获得的收入的相符程度。 2 .文化艺术商品的供给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音像制作企业)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假定这些供给单位把付给文化艺术商品创作者的报酬列入工资成本之内(工资成本中还包括付给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报酬),并且再计算折旧费、原材料消耗等,那就构成了供给者的全部成本。供给者的经济效益大小取决于成本与效益(销售收入)之间差距的多少。 3 .文化艺术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的经济效益。这里排除了中间购买者的情况,而把文化艺术商品的购买者定义为最终消费者。购买者认为所买到的文化艺术商品越能符合自己的购买意愿,他们越会感到满足,他们也应认为这样的购买(交易)是有较大经济效益的。尽管人们通常不把这种满足程度视为经济效益的尺度,而且事实上对这种满足程度也缺乏衡量的标准,但只要我们把经济效益看成是“以一定的支出取得尽可能多的收获”或“以尽可能少的支出取得一定的收获”的同义语,那么不可否认,标志着经济效益高低的“最小成本原则”或“最大效益原则”无论在文化艺术商品的供给者那里,还是在文化艺术商品需求者那里,都是存在的。文化艺术商品的购买者之所以会在购买前进行支出方向的比较,在购买中会对购买对象进行选择,在购买行为完成后会对这项购买行为作出评价,是因为与他们对经济效益的考虑直接有关。 4 .从国家财政的角度来看,某一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和销售,都会使财政收支状况发生变动。通过这些生产和销售而使财政收入净增加额越大的,可以被认为是经济效益越好,反之则被认为是经济效益越差。对文化艺术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样可以采用这种方式来衡量其经济效益。 5 .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大小也是衡量某一具体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和销售的经济效益高低的标准。经济增长率通常是以国民生产总值或国民收入的年变动率计算的。对于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的衡量,这一方法同样适用。比如说,新闻出版的产值是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它们同国民经济其它部门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新闻出版业产值的增长能导致与之有关的其它行业的产值有较大程度的增长,我们就可以认为新闻出版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较大,从而认为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效益是较好的。 以上五个方面中,只有第2 和第4 方面较易于分析,而第1 、第3 、第5 方面都是难度较大的。然而,更难以分析的是下面所要讨论的第6 个方面。 6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考察,某一具体商品的生产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总是需要资源投入的,而生产的成果则又会使社会的资源总量和结构发生变动。物质资料的生产是这样,文化艺术商品的生产也是这样。假定社会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并且资源配置的格局已经形成,唯有通过资源增量的变动才能予以调整。于是在衡量经济效益时社会面临如下的问题:某一具体商品的生产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究竟是导致资源配置状况的改善,还是导致资源配置状况的恶化?资源配置状况的改善或恶化,是衡量该项生产的经济效益正负的标准,而改善或恶化的程度则是衡量该项生产的正值经济效益或负值经济效益大小的尺度。理论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就是如此。 难点显然在于对既定的资源配置格局的评价以及对资源配置状况变动程度的衡量。也许有人会提出,用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差距大小,或者更深入一层,用关键性产品的短缺程度或积压程度,未尝不可以作为对资源配置格局评价和资源配置状况变动程度的判断标准。但要知道,这通常只适用于近期经济效益的分析,而对于长期经济效益的分析则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从近期看,某种资源配置状况不一定反映出什么问题,但从长期看,这种资源配置状况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则比较多。有些问题至今仍是潜伏的、不明显的,它们对经济似乎不构成危害,而如果持续下去那么到一定时刻,潜伏的问题会公开化,不明显的问题会变得突出,而对经济的危害也就暴露出来了,只有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某一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和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的经济效益,才能对经济效益概念有较完整的理解。不管是对物质资料的生产还是对文化艺术商品的生产,都不应该忽略从资源配置角度对经济效益的考察,虽然在衡量这种经济效益方面存在着以上所说的困难。 当我们把研究的重点逐渐转移到资源配置方面,特别关于资源配置的长期经济效益方面时,我们必然会遇到一个最为困难的问题,这就是社会效益的衡量。这个问题对于文化艺术商品来说尤其重要。前面在讨论文化艺术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时,我们实际上已经接触到这个问题了。 四、关于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 在一定的意义上,某种商品生产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的长期经济效益与它们的社会效益是一致的。但社会效益通常要比经济效益具有更广的含义。可以把社会效益直接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联结在一起。假定某种商品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么可以认为该项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较大,反之,假定某种商品以及某一行业的商品生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么可以认为该项商品生产缺乏社会效益。可见,在对一定的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进行分析时,有必要先明确究竟什么是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以及用什么来判断一定的商品生产究竟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还是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比如说,既要提高居民的收入,又要避免收入分配的差距过大;既要满足居民在物质生活方面不断增长的需要,又要满足居民在精神生活方面不断增长的需要;既要改善居民生活的社会环境,又要改善居民生活的自然环境等等。多元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表明,单一发展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不够的,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发展起着同样重要的作用。我们在讨论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时,绝不能忽视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发展在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元目标中应该起到的作用和可以起到的作用。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中的任何一个目标都可以分解为各个不同的阶段性目标。以满足居民在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来说,这一目标可以分解为若干个不同的阶段性目标,每个阶段性目标是比较具体的。因此,在衡量一定阶段内的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时,可以把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同相应阶段内,要达到的居民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的满足情况进行比较,以确定社会效益究竞是正值还是负值,确定正值或负值的社会效益的变动幅度。 就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这一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言,在把它分解为若干不同的阶段性目标之后,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方法把文化艺术商品的社会效益同相应阶段内要达到的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情况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对于衡量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的适用性,我认为是可以肯定的,当然,许多细节还应作进一步的研究,这将有待于关心文化经济学的同志们的共同努力。 在考察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时,最为复杂的问题也许是对文化艺术商品在提高人们思想觉悟或腐蚀人们心灵方面的作用的估计。从理论上说,这与前面讨论过的文化艺术品使用价值的社会评价具有相同的含义,但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则存在对文化艺术商品的作用的估计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地说,这种作用无疑是存在的,也是人们所不能否认的,但作用大小的估计却非常困难。特别是,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或腐蚀人们的心灵的因素很多,文化艺术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只不过是众多因素中的一项。迄今为止,在估计文化艺术商品生产的社会效益时还找不到一条可以把文化艺术商品在这方面的作用同其它因素的作用分离出来而单独予以估计的途径。这个难题只有留待今后的研究者来解决。 正如我在这篇序言一开始就谈过的,我在文化经济学领域内没有作过什么研究,我只是作为一个读者而提出上述看法的。《文化经济学概论》 的两位作者比我年轻得多,他们在这个边缘学科的领域内已有一定的基础,他们又有继续深入钻研的热情。我祝愿他们在研究中不断取得新的成绩。 (原载《经济文化》 1990年第4 期)
|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版权所有 2006-2008 北京侠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管理运营
联系方式:010—84025606 QQ交流群:11276391 MSN:cityfly2005@hotmail.com
中国文化管理传播网 - 中国文化传播新干线 复兴中国文化 京ICP备060305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