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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演艺业的福音——新《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读后感
作者:汪建德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4 14:29:45     繁體中文

    壬午盛夏,湿热难挡,北京人有一段时间在集体洗桑拿;立秋前夕,新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细则》)颁布,犹如一缕春风,不但吹散了盛夏的湿热,而且驱散了多年来笼罩在艺术表演团体头上最后一片“左”的、计划经济的阴云。
    1988年4月中、下旬举行的北京国际艺术管理研讨会对中国文化管理、艺术管理的研究起到了重大作用,与会的美国、英国专家教授给中国同行们讲了不少有用的东西,给我印象最深的一点就是关于演出团体的依法成立;所以,这十几年来,我给学生讲课时,经常会提到这一点,并把它比喻为像吃根冰棍那么简单易行,而且我还很乐观的预测,这一天离中国也不远了;但我的学生们(主要是年岁较大的工作过的尤其是文化系统的从业人员)则往往比较悲观,普遍认为这是比较遥远的事情,一些在省文化厅的同学更是举出若干理由来反驳我的观点;但是,这一天终于来了。
    应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中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革自上世纪70年代末期不,历经坎坷,步履维艰。倘若当年有人提出“谁可以演戏”和“谁有资格演习”这类问题,不是被视为天外来客或缺乏基本常识,更不备认为别有用心,就是上上大吉了。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让谁演谁才可以演,由国家设置的吃皇粮的各级各类剧团鼎盛时多达三千四、五百个,从国家级到县级,都是重要的文艺阵地;既然是阵地,就不能随便交与他人,要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阵地说到了1985年4月重办、国办的20号文件中,略有进步“艺术表演团体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引下,由艺术工作者组成的,从事艺术创作表演活动,以精神产品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独立性较强的社会文化团体”(《中国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中前进》第14页,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1月出版,以下简称前进);国发[88]62号文件则又进了一步——“艺术表演团体应当是独立的社会主义艺术生产的经营实体”(同上第五页),这个表述是与当时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相适应的,很有一些人对这个表示反感,也还很有可能有一小撮人对此怀有敌意也说不准,而我是十分赞同这个定位的——“是‘独立的’就不是附属的;是‘艺术生产的’就不是衙门式的;是‘经营实体’就不是无权无钱、坐吃山空的穷戏班子(〈〈文化管理学初探〉〉的57页,商尔刚、汪建德著,文化艺术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到了1990年10月,文化部向国务院办公厅呈报了一个名为《文化部关于加强整顿,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文件,文前的请示中写道——“入同一,希望由国务院转发各地执行”——凡是请示肯定要有批复,但这个文件似乎是胎死腹中了,也幸亏国办没有批转这个和[88]62号文件唱对台戏的东西——“我国的艺术表演事业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表演团体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历史进程会有曲折,但历史绝不会倒退,小平同志南寻讲话的发表有举国欢腾成了中国“左”派的墓志铭,文化(文艺)方面的“左”爷们、近十来条确实消停多了,新《细则》的颁布则是明证。
    或许三五十年之后的人们不会理解新《细则》的颁布实施会让我们如此欢欣鼓舞。我以为,对新《细则》做出多么高的评价也不为过,因为它的问世为中国真正意义的文化产业与世界对接提供了第一个牢固可靠的平台!而这个平台的基础就是“谁都可以演戏了”。当然,“谁都可以演戏乐”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中国所有的公民(单位)都可以依法注册、成立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
    “谁都可以演戏”标志着在这个问题上讲话的计划经济的东西已经荡然无存了,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的思想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阵地说以及使剧团不堪重负的种种从外部强加上去的功能不攻自破。
    “谁都可以演戏演戏乐”将会进一步解放、推动艺术生产力的发展,宝贵而有限的资源将会得到最有效的配置,根据市场(消费者)需求依法成立的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其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是吃皇粮的剧团所不具备的。
    “谁都可以演戏了”是的愿望、能力、资格三者得到了统一,长期以来有愿望又能力从事演艺工作而无从获取资格的局面将和我们彻底告别,并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谁都可以演戏了”使得愿望能力、资格三者得到了统一,长期以来有愿望有能力从事演艺工作而无从获取资格的局面将和我们彻底告别,并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谁都可以演戏了”将会对现存的吃皇粮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构成极大的威胁,促使这些团体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与市场的亲和力——因为这种威胁是生存威胁,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消费者不投谁的票(钞票),谁就要被淘汰出句:这一点看起来有点残酷,实践起来更残酷,但这颗苦果我们必须吞咽,我们别无选择,也算是“前人在树后人乘凉”吧;
    “谁都可以演戏了”也会对现存的端泥饭碗的民间职业剧团构成较大威胁,这些民间职业剧团十几年来功不可没,给不死不活的国营剧团大了不少不丁(或者说那还是他们的生存空间),从体制到机制所有制,国营剧团虽然改革了十几二十条,仍然无法与之相比;但与将要问世的那些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相比,民间职业剧团并无优势可言,反而增加了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而根据新《细则》成立的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应该都是装备精良、兵强马壮的,所以,民间职业剧团也面临着一次生存考验;
    “谁都可以演戏了”使中国演艺业首先获得了一个可以与世界对接的平台,新《细则》的颁布实施将会在中国演艺业内引发新的一轮洗牌,洗牌的规则自然是依据WTO的相关规定,洗牌的结果当然是那些能适应WTO相关规则的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胜出;还是这些胜出的单位,构成了这个平台,并通过这个平台,使中国多彩多姿的民做优秀的精神产品(主要是舞台艺术)介绍给中国的消费者——此举尚若成功,中国的文化产业将会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预言的“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55页)。
    其实,“谁都可以演戏”这个观点我早在15年前的一篇论文中就提出来了。当时,“全国首届艺术管理研讨会”作为中国艺术节—大连之下的组成部分在付家庄举行,我为大会提交的论文名为《全国艺术表演团体改邹议》,约6000字 ,分为三大部分:全国艺术表演团体的现状;改革设想,改革后的局面。文章后来收进文化艺术出版社的论文集《文化管理研究》(于敏编,1989年6月第1版)。在研讨会上,我的文章无人喝彩;一年之后,国发[88]62号文件问世,一位同仁与我戏言:是紫阳同志看了你的文章才搞“双轨制”的吧。确实我的改革设想与62号文件的基本思路是吻合的。我设想改革要分四步走:第一步,“坚决撤销一部分已经明显的没有生机和活力、没有观众的剧团”;第二步,“把所有剩下的剧团都推向市场,展开竞争,优胜劣汰,适者生存;”第三步,“在撤销淘汰了一大批剧团的基础之上,以某些条件较好、竟争力较强的剧团为骨干,重新组建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的剧团;”第四 步 “全国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一些自负盈亏的民间剧团,以满足当地广大群众的需求”《文化管理研究》第203页——205页)。国发[88]62号文件也约6000字,分为三大部分:改革的目的和指导方针;改革的总体设想;改革的步骤和组织领导。文件的主旨是逐步推行“双轨制,”即“需要国家扶持的少数代表国家和民族艺术水平的、或带有试验性的、或具有特殊历史保留价值的、或少数民族地区艺术表演团体,可以实行全民所有制形式,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主办。大多数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实行多种所有制形式,由社会主办”(《前进》第六页)。写新《细则》的读后感怎么扯到“双轨制”上去了?二者有什么内在联系吗?答案是肯定的。
    应该说,“双轨制”文件的出台是十分严肃和慎重的:1988年5月全国文化厅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各省、市、自治区主管文化工作的副省(市、区)长应邀出席,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相关人员参加,与会代表对即将出台的“双轨制”方案进行了广泛、详尽二深入的探讨,国务委员李铁英到会讲话无疑说明了此举的重要性和党与国家对“双轨制”文件的重视;1988年7月1日出版的《求实》杂志第1期上,时任文化部部长的王蒙发表长文《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祥细阐述了推行“双轨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提出了这场改革的指导方针(坚决审慎)和基本做法(解放思想、支持探索、规划轮廓、分散决策、试验推广、总结经验、组织研讨、逐步转型、随时调整、力求健康、避免失误),并对相符关问题和有关情况作了说明;1988年7月6日上午,王蒙与200多名全国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关于艺术表演团体推行“双轨制”的问题王蒙指出,主要目的在于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把广大文艺工作着的积极性调动起来;1988年9月6日,国务院向全国批转了《 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双轨制”文件正式出台。
    14年来,尤其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发表之后的10年中,中国的改革大业迅猛发展,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剧团改革的终极目标是什么?似乎反倒模糊起来。
    我以为,逐步推行“双轨制”,仍然是剧团改革别无选择的终极目标!而新《细则》的颁布实施,为“双轨”格局的最终形成提供了可操作性:双轨,政府主办的一轨早就有了(但还会有变化);社会主办的这一轨,应该是农村、城市一起上,当事实上这一轨一直处于失衡状态,农村的民间职业剧团早就问世了,而城市的社会力量办团还是寥寥无几,从人才储备和资金的角度来分析,城市的潜能还是很大的,新《细则》为这种潜能的释放开了绿灯。
    新《细则》的实施对现存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广大农村的民间职业剧团已经占据了不少市场份额,现在城市李也是“狼来了”,以后的日子怎么过呢?我以为,从现在开始,就应该这样来考虑:在今后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中,政府主办的一轨有多大规模,这部分剧团怎么产生,现有的剧团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如何借鉴……这些问题,文化行政主要部门要心中有数。针对这些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第一, 亟应加速文化法制建设。这一点几手成了瓶颈,制约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演艺事业要想有大发展,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左保障,几乎是不可能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演出法》这种根本性的大法,应尽快出台。另外,作为WTO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 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这个想法已经有了多年,只是近年来更为强烈,只是看到了一系列数字之后感到十分迫切应马上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从1979年到1998年的20年间,国家对吃皇粮的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补贴竟达百亿之巨(数字见《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的35页,文化部财务司编,北京图书馆出版社出版,1999年8月的1半)!结果呢,文化产品更少,供品不少,投入产出严重失衡。为了和剧团改革的终极目标相适应,国家必须改变过去那种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剧团的投入方式,建立国家艺术基金,建立一整套有中国特色的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第三, 允许、鼓励各类财力雄厚的民营企业和私人成立基金会,支持、赞助中国演艺业的发展与繁荣。欧美国家都有这方面成功的经验,可资借鉴;
    第四, 现有剧团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这是个扯不清的话题,长话短说。首先,现存的剧团都要走股份制的路子。41年前,周恩来在新乔会议上浆果一段十分精彩的胡阿,可惜无人喝彩——“群众自己爱好,愿意保留一个流动剧团,大家出股子养活一个剧团,在社队之间巡回演出,这样的剧团就可以保留下来。我们允许集体所有制,为什么剧团要全民所有制呢?”(《党和国家领导人论文艺》第38页)其实从改革以来,我们一直面临这一各问题:剧院团所在地的群众(消费者),是要真正爱好(喜欢)这些院团?院团中的从业人员,是要真正热爱自己的工作并有一定艺术追求?我们一直没有正视这些问题。尚若剧院团所在地的群众及剧院团的从业人员都热爱这个团,那实行股份制还是很有基础的,国有资产(服装、刀具、灯光、音响等以致剧场)不参股,院团的从业人员及所在地的爱好者将成为股东,成为股份制改造后剧团真正的主人,昔日的皇粮将由银行的贷款来取代,利率应较低或为零,剧团的领导体制等大小问题均有董事会来决定,从业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应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折合成的股份可有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代管(这样,就以股东的形式参与管理了);反之,也好办,说明这个图安阳寿以尽,主管部门作好善后工作,有艺术追求和造诣的从业人员可加盟其他股份制剧团。其次,把所有的剧团,农村的民间职业剧团,新《细则》实施以后注册成立的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城市李原有的少数步吃皇粮的剧团(如北京星之海艺术团等)——全部推向市场。我想,今天说推向市场之类的话不至于像方杰当年那么狼狈了吧?我们正在努力建设较为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有多少特殊性,也不能离开市场活着吧?“双轨制”最初的想法有“国保少量”一说,其实,国家保也不是继续吃大锅饭端铁饭碗,这样的事儿今后甭想了,除非我们堕入某个怪圈。这里说的推相识长其实与前边说的中国演艺新的一轮洗牌是一回事,都要适应、遵循WTO的相关规则,而前提或必要条件则是:有一个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之所以10几年来我们老是用同一个动词——推,就是因为这些吃皇粮的剧团根本没有市场观念,不退不动,有的推也不动,有的干脆推不动,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就不在此深究了,但有解决的办法,就是先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全部推向市场。现在是一个好时机,倘若等城市里的社办团强大到一定程度(已有这种趋势),倘若等已经“农从包围城市”的民间职业剧团掩杀过来(只是时间问题),唐如“外籍剧团”频频光临或安营扎寨,按新《细则》成立的剧团更不是等闲之辈,到那时,我们有着光荣的革命历史、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纵情讴歌、苦心经营惨淡经营了几十年的文艺阵地,恐怕就很难堪了。还有一点应该引起充分的注意:倘若市场(这是不容回避的显示)商者有2000多个吃皇粮的剧团晃悠着,甭管他能不能打仗,是否有悖于公平竞争的游戏规则呢?作为WTO成员国,我有怎么面对世界呢?第三,倘若前两点可以实现,所有剧团(营业性演出单位)都是可处于角逐、竞争、淘汰、从新组合之中,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大浪淘沙,真金(有艺术实力、受消费者欢迎)才会现露出来,在此基础上,来组建国家级和省、市、自治区级的剧团(即国保的一轨,约占未来剧团总数的5%左右),而不要认为的“组建”——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观念,应该与决策者尤其是高层决策者彻底分手了。这样,“双轨”格局大致形成,国家艺术基金会和各类民间基金会按照规则和各自意愿支持艺术事业的发胀,健全的文化(文艺)法律体系规范这经营者、管理者的言行。至于一些技术性问题,我早在其它文章中谈过,此处不赘述。(参见《中国文化管理》杂志创刊号济宗第三期)。
    浅陋谬误难觅,敬请大家指正。
                             

壬午九月初急就于“一步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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