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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
作者:李军 文章来源:《文化产业与文化管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4 17:18:07     繁體中文

    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已经把艺术事业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溶合在统一的控制系统中,政府最终决定着艺术事业发展中人财物的运营以及事业的发展方向。这既给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兴旺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曙光,不必讳言,有时也可能蒙上某些阴影。这关键在于政府怎样发挥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
    建国以来,政府管理艺术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由于艺术发展的复杂性和它所具有的许多独特性,以及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政府没有很快建立起科学的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因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充分发挥出来,许多不合理的管理因素阻碍着艺术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当前正针对这些因素进行改革,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重新调整政府和艺术事业的主体——艺术表演团体之间的管理关系,使政府能够正确发挥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本文试图就此谈点粗浅意见。
     一、如何科学地确立政府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
任何一个管理系统都可以分为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管理主体管理职能的建立和效应发生都必须遵循管理客体的固有性质及特点,否则,管理客体就不会朝管理主体所期待的方向运行,这条管理学阐明的客观规律要求我们在确立政府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时,一定要弄清艺术表演团体的性质和特点,只有依据这个性质和特点才能科学地确立政府的管理职能。
    那么,怎样认识作为管理客体的艺术表演团体的性质及其特点呢?我们知道,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需要物质生活消费资料和精神生活消费资料。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毫不例外,并且,同以往任何社会制度不同的是,社会主义还把满足人民群众的这两大需要当作自己进行一切生产的最终目的。斯大林曾明确指出:“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 ①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任务是由物质生产部门如企业和精神生产部门承担的。艺术表演团体就其本质讲是通过创作、排练、演出等过程,在舞台向人民群众提供精神文化娱乐服务的。也就是说,它属于精神生产部门,它是精神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者,担负着重要的艺术生产责任。它直接面向消费者——人民群众,它满足人民群众对艺术的审美要求,从人民群众那里印证自己存在的意义。这就表明艺术表演团体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并担负着重要的艺术生产责任。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艺术表演团体的工作者生产人民群众所需的艺术产品和劳务,必须通过向人民群众提供这些产品和劳务,交换出他们生产的艺术产品和劳务的使用价值,才能使他们创造的价值得以实现,求得维持自身生活以及解决其它有助于进行艺术再生产的资料。也就是说,艺术工作者的劳动在现阶段首先是为了“谋生”,他要求得到个人的物质利益,这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客观现实,这就决定了由每个要求得到物质利益的艺术工作者组成的艺术表演团体是一个有着特殊物质利益的生产实体。
    既然艺术表演团体担负着重要的艺术生产责任,又具有自身物质利益,那么,它就应该根据瞬息万变的艺术市场情况,自主地决定本单位艺术生产方式和内容,调度本单位的人财物和艺术生产的各个环节,具备自主进行生产经营的能力和权力。否则它就不能对艺术生产活动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和处理,以至耽误艺术生产时机,根本无法履行它的艺术生产职责,实现它的物质利益要求。如果说艺术表演团体在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中应尽的责任是一种外在压力,它自身的物质利益是一种内在的动力的话,那么各项自主的权力则是把艺术表演团体的责任和利益统一起来的客观保证。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性质作如下表述:艺术表演团体是一个有着艺术生产责任、生产经营自主权力和物质利益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文化实体。当然,艺术表演团体的社会功能同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是不同的,它生产的艺术品能从思想上、感情上影响消费者,尤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它要接受党和政府方针、政策上的领导。一般说来,党和政府考察其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着眼点是它所发生的社会影响。这也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无论如何,艺术表演团体作为一个“责”、“权”、“利”结合一起的相对独立的社会文化实体,是我们必须首先要承认的。
    面对具有上述性质的艺术表演团体,政府的管理职能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从大政方针的角度领导、组织和指导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生产活动,同时采取各种切实而有力的措施,调动艺术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促进艺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从而极大丰富艺术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具体说来政府管理艺术事业的职能主要是:政策指导、立法司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
    政策指导:社会主义国家的艺术事业和资本主义国家的艺术事业在其发展方式上的显著区别,就是前者是通过规定方向、道路、性质的自觉调节实现的,而后者是靠商品化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实现的。所谓自觉调节,从宏观上讲就是党和政府要制定系列文艺方针、政策,制约艺术表演团体的各种行为,保证指导和促进艺术事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发展。
    我国的文化政策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方针政策,二是管理政策。所谓方针政策,是各级政府机构从事艺术管理活动、各个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艺术生产的基本原则,如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保证创作自由和学术自由,鼓励探索和创新,振奋广大群众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作为文化艺术工作的最高准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辨证关系,力求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准确地把握好政策,对有利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文化艺术产品要提倡和表扬,对宣扬错误思想和庸俗、低级、颓废的文化艺术产品要批评、抑制和疏导,对反动和淫秽色情的东西要坚决取缔;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继承和发展我国文化艺术的优良传统,借鉴和吸收外国文化艺术的优秀成果,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艺术等。所谓管理政策,就是从艺术工作实际出发,经过调查研究制定出来的各项具体政策,如艺术人才管理政策、工资奖励政策、剧团多种经营政策等。
    立法司法:根据国家宪法规定的内容及党和政府有关艺术的方针政策,制定各种艺术法规和条例,把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保持政策稳定性、一致性,避免随意性、波动性。政府应明确艺术表演团体艺术活动中合法和违法的界限,保障艺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统筹规划:根据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情况,人民群众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变化和趋势,制订有科学依据的艺术事业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比较具体的长期、中期、短期艺术事业发展计划。
组织协调:利用国家掌握的物质基础及所能调动的艺术表演团体的力量,组织建设艺术事业发展必需的重大项目。对艺术事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及时进行协调,使艺术事业顺利发展。
    服务监督:为艺术表演团体提供信息情报、人才交流、艺术咨询等服务,对其有悖于党和政府的文艺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很明显,行使以上管理职能,政府不直接抓微观的艺术生产,而是抓宏观的艺术生产方向,不是抓艺术表演团体内部的具体事务,而是抓整个艺术事业的指导、协调,不是艺术表演团体为政府服务,而是政府为艺术表演团体服务。政府基本上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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