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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整个文化事业的管理方式,首先体现为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的界定。美国在行政体制上没有设立统管全国文化事业的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美国没有“文化部”。无论舆论还是公众普遍认为政府对文化介入越少越好,否则会干涉文化的自由发展。历史上联邦政府在文化领域的作为也是屈指可数的。
一、文化管理机构
美国不设文化部,但他们通过经议会立法设立的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非营利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相应管理职能。
●国家艺术基金会: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国创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部门的首脑组成。国家艺术基金会代表政府向文艺团体和艺术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发展艺术,保护美国的文化艺术传统。
●国家人文基金会:对国家人文基金会主要对人文学方面的各种研究、教育和社会活动给予资助,资助对象主要包括博物馆、图书馆、大学、公共电视台和电台以及从事人文科学研究的学者。
●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1996年依据《博物馆图书馆事业法》,合并重组成立了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专门负责对博物馆、美术馆和图书馆的资助,这里的博物馆不是通常意义的博物馆,还包括动植物园、水族馆及相关科研培训中心,而图书馆还包括档案馆、历史研究学会和高等教育机构。
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三个机构虽属于联邦政府机构系列,面向全国,但只有计划协调和财政资助职能,无行政管辖权,在各地方政府也无相应的对口分支机构。
二、文化管理运行机制
美国主要依靠法律和经济社会政策杠杆进行文化管理,政府没有管理文化事务的专门机构。
1、政府资助: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
美国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和资助主要依靠法律。美国注重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杠杆来鼓励各州、各企业、各集团以及全社会对文化进行投资。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自大萧条以后第一部支持文化艺术事业的法规,由总统签署成为法律,此法律即《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依据此法,美创立了历史上第一个致力于艺术与人文事业的机构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并设立了联邦艺术暨人文委员会,由联邦政府中工作性质与文化发展有关的部门的首脑组成。
国家艺术基金会与国家人文基金会的宗旨是为发展美国文化艺术服务,保护美国丰富的文化遗产,鼓励国家最优秀的艺术人才发挥创造才能。这一立法,保证了美国每年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投入文化艺术。其使用直接面对文化艺术事业而不是耗费于庞大的文化行政机构的运行之中。国家艺术人文基金会每年向各州及联邦各地区艺术委员会拨款一次,占年总基金额的20%。其次,其余款项直接用于向各个艺术人文领域内的个人及团体有关项目提供直接资助,也用于优秀艺术成就的奖励。
联邦政府文化机构对文化的赞助有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实行间接管理。美国联邦政府不直接对文化机构拨款,而是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国家人文基金会和国家博物馆图书馆学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对文化实施资助。这些文化中介组织只有拨款权,无行政管理执政,它们对文化团体和个人提供拨款的方式,体现了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支持,但它们没有在文化领域进行立法、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除了利用政府代理机构实行财政资助的间接管理方式,美国政府还特别注重通过制定税收减免等有关法律政策加大对文化艺术事业的扶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艺术事业建设(有关利用税收法律政策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内容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畴,不再详述)。
第二,政府拨款对象为非营利文化艺术团体。美国联邦政府所支持的是那些不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经营的非营利性文化团体,申请资助的团体必须是非营利性质的民间机构,而且是从联邦政府取得免税资格者,其盈利部分不得归个人所有。以商业运作方式的营利性文化团体,如流行音乐、电影娱乐公司等无法获得赞助。
第三,政府采用资金匹配的方式实行有限拨款。联邦政府机构提供的资金支持是有限的,一般要求对任何项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所需经费的50%,也就是说,最多只能提供某一项目所需费用的一半,另一半则必须由申请者从政府机构以外筹集。这样就避免了文化团体过分依赖联邦政府,鼓励文化团体积极进取。资金匹配一方面促使各地方政府拨出相应的地方财政来与联邦政府资金配套,另一方面也要求各艺术团体或艺术家积极向社会筹集资金以获得政府的资助。显然这种资金匹配方式调动了地方乃至全社会资助艺术事业的积极性,也调动了各艺术团体、艺术家的积极性,同时又提高了项目的可实施度,避免了无效投入。
2、公司企业、基金会及个人资助:税收减免
美国三分之二的非盈利文化机构是通过国家对企业和个人向文化机构捐赠实行减免税政策而获得资助的。《国家艺术和人文事业基金法》规定:政府对文化艺术给予有限支持的方式是对非营利性质的文化艺术团体和公共电台、公共电视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为其赞助的个人和公司的税额。1917年美国联邦税法就明文规定对非盈利文化团体和机构和公共电视台、广播电台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对以非盈利的、促进文化、教育、科学、宗教、慈善事业为目的的团体免征赋税,个人和企业对上述非盈利团体的捐赠可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联邦税收法》,美国所有的文化艺术团体均可自愿选择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机构。若为营利机构,则与一般商业公司一样照章纳税,其盈利可自由支配。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则可享受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缴所得税;可以享受政府资助;可以享受公司、企业和个人的捐助;可享受邮件、广告、购物等的廉价和优惠等等。但也有条件:收入必须转为本身业务,不得转为私用;与本身总值无关的收入不得成为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并照章纳税;所属资产必须用于与本身宗旨有关的业务,否则取消非营利资格。同时还规定,凡赞助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及其活动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其赞助款额可从其收入中扣除,免缴所得税。
对于营利与非营利的区分,不在于其是否盈利,而是看其经营目的,即:营利性机构在于为老板或个人和股东谋利;而非营利性机构却除了支付雇员的工资和场租费用外,其收入、财产和盈利不得为个人所有。因此,美国的文化艺术团体均可自愿以本身的宗旨选择登记为营利或非营利机构。若登记为营利机构,则与一般商业公司一样,需照章纳税,好处是盈利可以自由支配。若登记为非营利机构,好处是可以免税,并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资助,但盈利不得为私人所有。
利用“非营利免税”等相关法规,一方面资助扶持严肃艺术,另一方面也推动严肃艺术团体的自我发展。美国政府对文艺团体在行政上不予干涉,政府有选择的对非营利机构给予有限财政支持,一般只占其全部收入的10%左右。文艺团体若登记为非盈利免税团体(自愿),在享受某些优惠待遇的同时受一定制约,但并不强制。
举例:
美国博物馆的运行机制:
美国博物馆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管理的公立博物馆和私立博物馆,私立博物馆占60%以上,且有上升趋势。美国博物馆每年预算超过50亿美元,而美国博物馆和图书馆每年的拨款是2亿美元左右。按1999年美国博物馆学会统计,申请政府拨款的博物馆每年的费用只占政府拨款的27.9%,个人或组织捐款占到32.3%,博物馆相关收入28.6%,其余来自博物馆自己的基金会。
美国政府鼓励民众和企业捐助博物馆等社会非盈利机构,并颁布相关法律保护捐赠者利益,如减免所得税和遗产税等,捐助博物馆已成为美国的社会风尚和传统。据报道,美国的大公司或企业、基金会和80%以上的家庭都捐助过社会公益事业。捐助方式有以下种类:
①赠资金。美国博物馆的运营经费主要靠社会捐赠。即使国立博物馆,国家财政拨款仅占70%左右,州立博物馆自筹经费比例更大,私立博物馆全靠自筹资金和社会捐赠维持运转和发展。捐助者有公司、企业、基金会和个人。有志愿捐助,有争取而来。每个博物馆都设有发展部,及资金筹集部门。筹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吸收公司企业老板、名流富商加入博物馆董事会,主动争取赞助;举办隆重黑领结晚会,邀请公司出席捐款;实行会员制。不同的支持和捐助可得到不同好处。
②捐赠文物和房产。美国许多著名的博物馆都是在美国或外国艺术收藏家或名流捐赠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如国家美术馆有美国财政部长安德鲁.梅隆,捐赠自己收藏的大量名画和雕塑给国家,并出资兴建馆舍。
③无偿为博物馆服务。美国人认为,为社区公民服务的博物馆也需要社区公民帮助。博物馆领薪职工和志愿者比例为1:4。志愿者大体有5种,讲解员、信息咨询员、后台志愿者、动手操作指导员、季节志愿者等。如史密斯学会的成功,志愿者大力帮助是重要原因。
三、主要文化政策
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把人文—文化发展纳入全球经济、政治和社会一体化进程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制定和更新文化政策,推动文化发展,进一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的融合,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实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在文化政策的制定方面比较独特,至今没有一个正式的官方文化政策文件,它一向遵循的文化政策就是“无为而治”(non-activity,non-regulation),这是由其特殊的国情决定的。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这使美国的行政和立法机构在文化政策的干预方面变得小心翼翼,这与法国、德国等一向由国家扶持文化发展,强调“精英文化”或“先锋文化”的传统完全不同。
美国电影政策:美国联邦政府对电影基本政策是,不承认故事影片的创作及发行对美国文化事业的发展有明显的作用,因而将其划入商业活动范畴。联邦政府不设专门的电影事业管理部门。对非商业性电影(纪录片、动画片、试验性艺术影片)的扶持则通过国家艺术基金会提供有限资助的形式实现,如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影片摄制资金总额的1/3,2/3仍需自筹解决。联邦政府每年数亿美元的文化管理预算大部分用于类文化设施、文化项目的补贴,对非故事片的资助年均不超过200万美元。而商业故事片始终保持长盛不衰态势,客观上与美国政府电影政策不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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