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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搞活微观主体——文化体制改革的重点 文化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但重点是要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搞活微观主体。首先必须要培育市场主体。独立的市场主体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石,是其微观基础。文化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独立的文化企业应当拥有明确和独立的产权并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充分的决策权,能够根据市场信息的变化自主决策,同时企业对自己的决策和行为负民事责任。文化企业集团形成的关键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目前培育市场主体有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以前的国有文化单位是事业单位,不是企业,因此不可能真正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文化体制改革中要积极推进一批国有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一批有实力、有创造力、有竞争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同时确保坚持正确导向和经营方向,确保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二是放宽文化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
其次,必须搞好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承担着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任务,必须主要讲社会效益。同时,也必须深化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大国家投入,增强活力,改善服务。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人口环境条件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数量、布局、种类,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营高效、服务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加强政府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扶持力度,财政保障必要的经费供给,并逐步增加投入。但这种投入主要用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用于干事,而不能用于养人。改革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领导实行聘任制,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合同化管理,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改革分配机制,实行成绩实效工资制,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理顺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运行和发展。对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重大文化公益活动,可以采用政府采购方式进行,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七)加强领导,综合配套——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关注和重视文化体制改革问题。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六届四中全会连续研究了文化体制改革问题。在中央这三次会议中间的2003年8月,中央政治局第七次集体学习的内容安排是“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按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不断推进文化体制和机制创新,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增强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中央这样关注和重视文化体制改革的情况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这是加强领导的最充分体现。
加强领导,首先就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科学的文化发展观。文化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变革,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改革能不能有新突破,各项工作能不能有新举措,关键取决于思想观念。当前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就要重新认识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过去认为文化只是娱乐,可有可无。十六大报告指出了文化的重要性,强调在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发展既是一个目标,也是一个重要的动力和手段,同时是一个新经济增长点;要重新认识文化发展,解决如何发展的问题,最根本的是树立科学的文化发展观,这个科学发展观要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文化发展观转变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发展观上来;要重新认识文化的性质,解决文化的“两重性”问题,既不能用文化所具有的意识形态特殊性否认其产业的共性,也不能用其产业的共性否认其意识形态特殊性,要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加强领导,还必须为文化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目前我国文化立法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它包括了宪法、文化基本法、专门法、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层面,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配套完善的,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利(文化生活参与权、公共文化消费权、文化创造权和文化成果保护权等)为主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这为文化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化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非常强的工作,它与劳动、人事、财政、税收、分配、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许多方面相互联系、相互衔接。以往文化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孤军深入,没有大的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现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个问题,认真研究和落实了有关配套措施,涉及财政、税收、工商管理、投资、融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分配、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为文化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政策保证。 (作者单位:文化部教育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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