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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对文化产业的界定 (一)国外理论界对文化产业的研究和界定 早期,在文化产品的工业化生产逐渐增多的情况下,德国法兰克福学派在20 世纪40 年代首次提出了"文化工业"理论,从艺术和哲学价值评判的双重角度,对"文化工业"予以否定。霍克海默和阿多诺合著了《 启蒙的辩证法》 ,其中专门有一章题为"文化工业:作为大众欺骗的启蒙",他们认为,文化工业受满足"大众"需要的商业力量所操纵,以娱乐消遣为目的,丧失了作为艺术本质的否定与超越精神,艺术技巧依赖于机械技术,作品内容和风格雷同,没有艺术价值。凭借对媒体的垄断,文化工业控制了的大众日常生活直至内心意识,取消了个体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识,使之成为“单向度”的人,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文化工业进行意识形态控制,巩固自身统治。很长时间内,法兰克福学派的观点在西方知识分子中得到了广泛认同,议题集中于文化商品的大众消费带来的文化的和社会的影响。 随着信息时代的出现和知识经济的兴起,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壮大,并且呈现出越来越强劲的势头。现在文化产业已经在许多国家成为支柱性产业。在过去20 年间,文化商品的国际贸易额呈几何级数增长。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文化商品市场也越来越全球化了。在这样的形势下,法兰克福学派的理论越来越显出其局限性,很明显,这种理论已经不能够解释文化产业的丰富实践。大约从20 世纪70 年代前后开始,许多学者开始对文化产业进行较为系统深人的研究。西方关于文化产业的理论基本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展开的:一条线索是从英国伯明翰大学文化研究中心开始的“文化研究”中对大众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研究,侧重于对文化产品中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意识形态方面的探讨,注重研究文化产业的符号生产机制及符号生产的原则,所使用的概念多为哲学、政治学、文学话语,包括霸权、批判、解构、符号、编码、解码等,具有较强的理论思辨性;另一条线索是与各国文化产业实践、文化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在一起,直接从文化产业的实践中总结和生发出来的,侧重于对文化产业的生产、流通、传播过程等经济运作实际问题的理论探索,所用的概念多为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术语,如产业、版权、节目、就业、管理、生产、传播、贸易、市场、份额等。可以把前一类研究称为学院派理论,把后一类研究称为文化产业的应用理论研究。我国学术界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和发展。文化研究中有关文化产业的一些理论,我国学术界最近以来已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统的梳理和总结;至于西方文化产业理论中的应用研究,我国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基本上还没有能够同步进行,这就使我们的文化产业研究缺少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参照系。 “文化产业”这个词容易引起争议。按照一些英国研究者的理解,“产业”一词相当宽泛,已经失去了与“工厂”和“制造”的联系,可以适用于任何生产相似产品的系列活动,因此就有了“护理产业”、“休闲产业”等说法。在20 世纪80 年代,英国大伦敦政务院第一次在引申意义上使用“文化产业”一词,作为一种修辞手段强调两点:首先,公共财政体系之外的那些文化活动和商业操作是财富和就业机会的重要创造者;其次,人们所消费的所有文化商品,诸如电视、广播、电影、音乐、图书、广告、音乐会等,大多数与公共财政体系无关。随后,“文化产业”概念逐渐被英国普遍接受,开始承认艺术与文化产业在经济和就业方面的影响。 1990 年,英国媒体理论家尼古拉斯• 伽纳姆提出,文化产业“运用了特有的生产方式和行业法人组织,来生产和传播符号,这些符号以文化商品和服务为形式,虽然不是一律作为商品”。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其实,文化产业的定义在过去几年中是一个争论激烈的话题,虽然人们对这一题目的兴趣很大,而且有增无减,但目前仍然没有真正理论上的突破,也提不出政策上的定型模型。这一情况反映出“文化产业”概念的不确定性,欧盟对于这个问题至今没有形成任何政策性文件,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然而,在英语中,“文化产业”概念越来越稳固了,这似乎有两个理由:首先,由“文化产业”概念所开创的政策空间是一个非常真实的空间,它涉及经济与文化的某种大规模转型,格局的变换迫切要求人们接受它;其次,这个词的运用表明了一个全球性的政策问题,表达着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一种要求。 在美国,一般认为所谓文化产业,是指通过工业化和商品化方式进行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生产、交换和传播。文化产业是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的行业,以满足人们的文化需求为主要目标。就行业范围而言,美国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文化艺术业(含表演艺术、艺术博物馆)、影视业、图书业和音乐唱片业。英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比较宽泛,认为“那些出自个人的创造性、技能及智慧和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生产可创造潜在财富和就业机会的活动”,统属文化产业。据此,包括出版、音乐、表演艺术、电影、电视和广播、软件、游戏软件、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品和古董交易市场、手工艺品以及时装在内的13 种行业属于文化产业。英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组织、研究单位及商业机构对文化作为一种特殊产业的认识不断加深,促进了文化产业的更快发展。 加拿大联邦政府没有文化部,所有文化事务由遗产部管理。该部管辖范围为:广播、影视、音像、出版、体育、遗产、人权、表演艺术、视觉艺术、美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多元文化、国家公园、历史景点、官方语言、土著人文化及语言、国家庆典、志愿者行动等o ’前不久,遗产部在其职能框架中对加拿大的文化产业做了如下概述:文化产业包括以国家社会、经济及文化为主题的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图书、杂志、音像等在内的印刷、生产、制作、广告及发行;包括表演艺术、视觉艺术、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书店、文具用品商店等在内的服务。 最近,遗产部又在其中增加了信息网络、多媒体等内容。加拿大联邦统计局在年度统计时,除分门别类地对诸如电影、广播、图书出版等做单一的统计外,还将文化产业划分为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及知识产权两大类。其中,文化产品包括: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视觉艺术品等;文化服务及知识产权包括:电影、广播、印刷出版、音乐、表演艺术等。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世界新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文化产业与现代科技产业也在不断进行新的组合,文化产业的新形态还在不断涌现。 在亚洲,韩国政府制定的《 文化艺术振兴法》 明确规定:文化产业是指用产业手段制作、公演、展示和销售文化艺术及其用品,并以此为经营手段的事业。简言之,文化产业即同文化商品生产、分配、消费相关的产业。在日本,文化产业统称为娱乐观光业,并且已逐渐成为日本经济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事实上,关于文化产业,许多研究者往往是从不同的角度切人,因此,他们对文化产业作出的基本定义也有所不同。在商业的和法律的意义上,文化产业被一些人描述为“版权行业”。再生产日益成为产品设计的目的,在对同一产品进行成倍复制的同时,又可以加以“选萃”,以各种不同的形式,通过不同的方法来出售。版权行业的概念或许可以视为代表巨大既得利益的联盟,根据对于需求的理解来调节其产品的发行。而且,在像WTO 这样的全球化组织内,版权行业的概念重新配置了文化生产,在那里,文化生产被称做“服务业”。这样,文化生产便置于WTO 的治权之下,对于大规模的跨国媒体公司来说,WTO 的作用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它们的版权和品牌。 在传输媒介的意义上,文化产业又被称为“内容产业”。简言之,即流过某条“粗管子”,譬如光纤宽带电缆,传输所有内容。消费者也许会是“上帝”,但对于发送的控制,仍然是真正权力的关键。因此,发送是极为重要的,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在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名义,建设光纤宽带电缆。媒介产业的生存能力不仅取决于商业“内容”创造,而且取决于通过众多平台、窗口和格式的发行发送,把“内容产业”理解为“新的生长产业”已是流行观点。但是,真正从产业的角度看,内容才是其经济效益的基础。主导性的内容产业是视听业: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和游戏。 在知识创新的意义上,文化产业还被誉为“创意产业”。正像在英国、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那样,政府资助的信息技术创新已经证明,促进以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文化产业与经济发展之间形成了许多融合点和交叉点。“创意产业”概念就是这一发展战略的核心,它越来越多地被用来形容国民经济中运用“智力资本”的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的生产与流通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创意产业”被用来区别于传统的艺术部门,而特指通过知识产权产生巨大财富潜能的文化产业。 刚刚开始的21 世纪提供了重新估价文化所扮演的角色的机会,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的方式将越来越取决于技术创新和全球化市场,文化产业将成为一种可以提供就业、培训、税收和外汇的巨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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