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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文化资源开发的几点思路 在发展文化产业的过程中,对于文化资源而言,其保护和开发应该是一个互相补充、互相促进、互相强化的关系。关键点在于,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事实上,大家都在讲“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在利用的过程中强化保护”, 其实质并不在于要不要保护和要不要利用,而是一个怎样保护和开发的问题。没有文化资源的创造性开发,文化产业的发展就会失去基本的立足点。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文化资源的开发问题,同时也不能忘了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保护。 全面理解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满足当代人需求”,对于贫困地区来说,生存受到挑战,实际上自身失去了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前提。我国一些资源富集地目前经济发展水平非常低,面临着脱贫的艰巨任务,合理开发文化资源,这是带动当地经济发展、脱贫致富的现实选择。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就是要在正视民族文化资源不可再生的基础上,使保护与发展在实践过程中成为良性互动。要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提高区域资源和环境自身保护与发展的能力。能力建设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于技术、资金、人力资源都相对落后的欠发达地区来说,选择启动条件相对容易、环境和资源代价相对小的文化、旅游等产业作为增强自身能力的起点,这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一种举措。 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认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运用边开发边保护的方式对待文化资源。这种方式越来越成为各民族在利用文化资源过程中采取的较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不要片面地强调开发,也不要片面地强调保护,而是在保护和发展中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界限,从而使保护与开发结合起来,以保护促进开发,以开发推动保护。目前,我国文化资源的保护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国内外捐赠等。随着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大,这些经费显然并不足以支撑,惟一的出路就是通过开发利用来增强民族文化资源自身的造血功能,为保护民族文化资源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并形成把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的良性运行机制。也只有在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保护,才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应该做到在保护中求开发,在开发中促保护,形成保护与开发并举、以保护为重的良好局面。没有保护的掠夺式开发,无异于竭泽而渔,最终必然导致资源的枯竭;片面强调保护而忽视开发,守着金山讨饭吃的做法同样也不可取。对一些确有珍贵的历史保存价值而又难以进行市场开发的民族文化资源,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高度重视,采取确切措施加以保护,并保证其保护经费。 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在中国,讨论协调发展,必须首先考虑到,由于地理环境、区位、民族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不同文化传统等方面诸多的差异,各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乃至处于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民族的不同村寨,其具体情况都有诸多不同,任何固定统一的发展模式将很难解决现实中存在的这一复杂问题。中国现阶段极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遗产资源开发不能套用一种模式或者一种方法,不同类型的资源需要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 要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分类评估,区别对待,分类保护,制定不同的开发利用模式和实施规划。资源的市场化进程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对传统体制的改革是每一个层次、每一个阶段都会碰到的问题。对于资源的开发也有一个深化认识的过程,要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探索,逐步建立相对规范的分类指导的管理体系。分类指导就是区别对待。 在文化资源的保护上,要走出以往重点轻面的误区。例如,一些世界遗产地狭隘地把保护重点简单片面地理解为某个遗产物质形态本身,忽视甚至人为地去割裂“遗产”或是景区与周边环境间的彼此依存关系,最终导致保护与开发截然对立的失败局面。一定要树立“大遗产”保护观念,在一个大的自然背景和文化背景下来统筹规划,既考虑文化资源的外在表现形态,同时也把文化资源的生存发展之根源、文化资源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也纳人保护的范畴,千万不能再走进狭隘保护的樊笼,孤立而静态地看待文化资源的保护。也就是说,文化遗产的保护,既要关注文化资源本身,同时也要把文化遗产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纳人规划保护的范畴,不能重视文化遗产保护而忽视文化遗产与周边自然生态环境间的依存性,把二者人为地分割甚至对立起来;自然遗产的保护,既要重视自然遗产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但也应该把自然遗产所在地的文化环境保护纳人规划保护的范畴,不能重自然而轻文化。无论是文化遗产地的文化资源与自然生态环境,还是自然遗产地的自然生态资源与文化环境,彼此间都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了发展文化产业的基础和灵魂。 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法规,用不断完善的法规来制约和规范开发行为。要针对文化资源开发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重视政策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机制,认真梳理现行政策,剔除已不适应时代发展变化的条款,根据目前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配套政策。国内外一些地区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学术研究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他们的共同经验就是: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作为政府部门,最大的任务就是规范各地方的世界遗产资源开发行为,努力使其从一开始就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目前,中国已经出台了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法也在加紧制定中,各地也出台了一些文化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相关政策,但仍需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有令必行,有法必依”。已制定的法规,就要由相关部门严格执行,不要使相关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形同虚设。我们还要特别注意政策的阶段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已有一些与文化产业密切相关的保护条例和政策,但关键问题是太笼统,大都是一出台就管相当长时期的宏观政策,缺乏可以阶段性地实施的、符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可操作的具体细则。各地在进行开发时,尚未提高到协调发展的认识高度,很多贫困地区为生计所迫,急于在开发中得到经济利益,因此就在完全没有环境影响评估和控制措施的前提下进行各种开发行为,这样就会导致对可持续发展不利的种种后果。 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发展文化产业是一种集多种要素于一体的综合行为,要建立健全能够使保护与开发协调一致的有效机制。例如,西班牙有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并为保护文物古迹投人数十亿欧元。西班牙创办了文物保护学校,培养专门人才,对文化遗产悉心照料,呵护有加。马德里市政府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中心的古建筑进行任何改动,并且每隔20 年必须按照原来模样重新进行维修和粉刷,否则将课以重罚。意大利也十分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认为这是文物保护的基础和保证。这里,有效的协调机制至少应该包括几个基本的方面,即政府管理部门与开发者的协调,各个保护与开发单位间的协调,民族文化的传承与民间技艺的培训和面向民众的宣传教育的协调,保护投人与开发收人的协调,长远目标和短期可能的协调,外来资本与当地社区利益的协调,等等。 这里,我想特别提到,在一些重要的遗产地,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区民众的参与。在开发活动中必须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和沟通,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让社区民众在政府机构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能有较多的参与机会,在参与性的开发活动中得到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明确,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必须制定有效策略,让当地群众成为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合理并且有效的机制和方式让当地的少数民族民众参与文化产业,并且普遍受益,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没有这种有效的机制,民众参与保护与发展的积极性就不可能真正调动起来。在这方面,不少地区已经进行了一些值得认真关注的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今后,如何建立一个规范而有效的机制,使更多的人,特别是当地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并从中获利,这是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研究实施的重要工作。惟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才可能落在实处,文化产业才可能获得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调动社会各界和民间私人参与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调动社会各界和民间私人参与保护和开发的积极性,这是欧洲国家的普遍做法。法国文化部下设文化遗产局,地方上也有相应机构,负责调查和监督文物古迹的现状和维护情况。在法国,直接由国家管理的重点文物古迹不足5 % ,近一半的由市级部门管理,而半数为私人管理,如巴黎艾菲尔铁塔。意大利政府专门设有文化遗产部,并在保护和管理文物古迹方面摸索出“意大利模式”:政府负责保护,私人或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这种模式有利于调动私人和企业的积极性。一些重要的文化资源,特别是文化遗产资源作为公益性特征很强的社会资源,保护的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客观的来看,面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压力,政府在保护方面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西方发达国家这类资源的保护很大程度上靠企业的资助和志愿者的协助,但是,这类的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目前在中国数量还比较少,所以,我国不得不把保护的主体推向市场,依靠市场来保护。因此,作为政府,需要研究如何引导市场在保护方面的积极因素,因为市场保护的积极因素说到底就是一个利益导向,就是通过利益的导向,引导到政府需要的行为上来,这才是问题的本质。因此,社会舆论、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都需要通力合作并往这个导向努力,才有可能在市场化过程中实现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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