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都要贯彻发展先进文化的要求,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国家支持和保障文化公益事业,并鼓励它们增强自身发展活力。”“发展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十六大为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近年来,我国的文化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人们的思想解放和观念更新,并且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了重大作用和影响。但是在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对文化产业特别是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关系认识不尽一致,出现了一些偏向和误区,这无论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还是对于文化事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特别是在制订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未来规划时,必须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和准确的定位,才能做到大力推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一、正确认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 1、对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认识误区 文化产业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许多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支柱产业”等。在我们国家,文化产业也得到文化界、经济界乃至各级党政领导的关注和重视。这本是很好的事情,可是由于对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关系认识模糊不清,提出了一些片面的不够科学和不够准确的似是而非的说法。 例如,在某省的《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中有这样的表述:“要把文化作为产业来抓,作为产业来发展”。有的文化部门的同志还提出口号:“文化要走产业化的发展道路。”这些说法一度十分流行,至今仍然不绝于耳。 这些说法混淆了经营性文化与非经营性文化的不同性质特点,是一种违背文化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糊涂认识。文化产业只是文化中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不是所有的文化都能走产业化的道路。比如图书馆就不能产业化,你难道向读者收钱吗?高雅艺术也不能产业化,仅靠门票收入怎么能够维持剧院的艺术生产?这显然是行不通的。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分这两类不同性质(从产业的角度)的文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是我们认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2、摆正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 文化产业可以界定为从事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行业,是文化中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这一部分文化可以称之为经营性文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范围越来越广,主要包括娱乐业、演出业、影视业、出版业、网络业等等。因此,可以说文化产业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文化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可以称之为非经营性文化,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术研究(包括人文科学研究和自然科学中的基础研究)、文学艺术以及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当然,这两部分文化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常常交织融合在一起。 如果说经营性的文化产业其本质是一种经济行为、市场行为、商业行为的话,那么不可以采取产业方式运作的非经营性文化,它的特性和本质就是创造性和公益性,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一类文化是最本质最重要的文化建设,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必须依靠政府的投入,或者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予以必要的扶持和引导。这就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根本区别,也是政府与文化企业家的不同职责。 尽管文化产业的发展客观上能够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文化艺术的丰富和繁荣,但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它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病。如果所有的文化都通过产业方式运作,一味地追求赚钱和利润,那将是文化的悲哀,社会的悲哀,也是发展文化产业的误区。那么,为了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为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如何消除和弥补文化产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呢?我认为除了要不断完善文化产业的政策法规,促使其健康发展之外,就是要依靠国家和政府的力量,把文化中不可以用产业方式运作的那一部分,即非经营性文化建设好、发展好。 二、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分类: 文化事业面向社会,是为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属于“公共产品”,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性。而文化产业面向市场,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根据文化产品性质和服务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 公益性文化 公益性文化产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消费者无须支付费用或支付低于产品实际生产成本的费用,仍然能够得到对该产品的消费并产生效用的产品。尽管这类产品对整个社会是有益的,但对于生产者而言成本却大于收益,因此一般投资者往往不愿提供,需要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来提供。另一类公共产品虽然也能够由私人提供,但由于其关系到国计民生或国家命脉,而不能交由私人提供。文化事业兼有上述两类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既具有一般行业的特点,又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特别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新闻媒体,更是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大政府支持的力度。其它如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一些公益性文化设施,优秀民间艺术、文化遗产,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文化发展等,国家必须在投入上给予保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要把文化公益事业纳入到政府基本公共财政开支的范畴。但政府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支持,并不等于国家对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包得越多越好。从发达国家文化发展的历史来看,恰恰相反,公共产品的范围越来越小,这样一来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二来可以发挥投资者的积极性,避免由于政府的过多参与而发生“挤出效应”。 2、 准公益性文化 准公益性文化产品是介于公益性文化产品与经营性文化产品之间的一个概念,它有很大的需求弹性,对准公共产品的消费必须通过有偿交换的手段才能获得,因而生产者是有利可图的,不必由政府来经营。但是由于准公共产品对消费者有着与公共产品相类似的外部性,因此这类产品虽然不是由政府出面经营,但政府必须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比如我国一些盈利性的博物馆应该划入准公益性文化产品的范畴,这样可以进一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与准公益性文化产品相对应的就是其产品的提供者——垄断竞争型的文化企业,对这类文化企业应该政企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推动其充分参与文化市场的竞争。 3、经营性文化 经营性文化产品是应该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进行生产的产品,其产品数量众多,价格自由浮动。竞争性产品的外部性小,或者说虽然有外部性,但却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因此竞争性产品一般由投资者自主经营,政府尽量避免管制或以其它手段干预市场。与竞争性产品相对应的产品提供者就是竞争性企业。在我国文化市场中,众多文化企业均可以划入竞争性文化企业的范围,像音像制品生产、商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场所、书画等艺术品完全可以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进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律和游戏规则运行,并实现其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市场目标,发挥文化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和基础作用。 三、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选择 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必须遵循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分类指导的原则。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没有截然的界限,经营性文化与非经营性文化也不总是泾渭分明,相当多的情况下是交叉混杂在一起的,通过以上对文化产品的细分,我们可以提出针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不同政策措施。 1、 确保政府对公益性文化的保障 公益性文化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无偿的文化服务,这一类文化不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进行经营,必须由政府投入予以保障。在经费来源上,主要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这就是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中所说的:“对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应给予经费保证。”按照文化事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政府文化行为的管理办法,确保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服务。对提供公共文化产品的部门,应明确其非盈利性的经营管理目标,主要应由政府根据国家的文化发展要求来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作为出资人行使所有者权,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监管力度,确保公共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这些部门也要努力降低其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不断增强自身发展的活力。 2、确保政府对准公益性文化企业的主导地位。 这一类文化虽然可以通过产业方式进行经营,或者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但其收入远不能达到其从事文化创造或艺术生产所付出的劳动价值,需要国家予以补偿。也就是《决议》中提到的:“对反映国家和民族学术、艺术水平的精神产品,代表国家水平的艺术院校、表演团体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代表性的地方、民族特色艺术团体,要加大扶持力度。”在政府独资或政府控股经营的前提下,应鼓励企业以市场为目标改善经营、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政府作为出资人或者按股权比例分享企业利润。对企业以政策性、公益性为目标所支付的成本政府可以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予以弥补,但政府应将企业商业性目标与政策性目标相分离,减少对企业赋予的非商业性和非盈利性目标,降低其“公共性”,提高其“企业性”。 3、制定和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经营性文化完全通过市场用产业方式进行经营,其中有可获得高赢利者(如歌舞厅等娱乐业),可采取高税收;也有属于弱质产业者,则须国家通过政策予以扶植。政府要让竞争性文化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文化产品和文化的质量。政府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文化产业进行深度整合,同时,以资产为纽带,积极组建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形成跨地区发展和多媒体经营,推动我国文化产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 对于这三类文化,政府主要集中精力管好前两类,尽管第二类文化中包含有文化产业的成份;后一类是纯粹的文化产业,则应当交给市场,国家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规范其经营,促进其发展。诚然,这里说政府要管好前两类文化,并不是说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由政府包办一切。特别是第二种类型的文化,必须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激励机制,在管理方式上可以也应当引进产业运作方式,这正是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总之,我们要正确认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关系,发展文化产业替代不了文化事业。我们既不能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完全割裂开来,也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笼统地提“文化产业化”只有弄清楚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使二者互为补充,共同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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